GBZT2252019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2021-03-04 02:26:41 字數 2738 閱讀 65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25-2010)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級分類管理方法、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以及職業衛生評估要求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生產或經營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產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單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單位或機構等。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z/t203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

gb/t 3608高處作業分級

gb 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 防治原則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應遵循如下原則:

—依法防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單位自律全員參與,持續改進;

—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關注職業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動勞動者。

4 通用要求

4.1 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方針;

—設定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設定崗位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4.1.1 用人單位應承諾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政策、標準

用人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政策、標準的要求,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和活動型別,在徵詢勞動者及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書面的職業衛生方針。

4.1.1.1 職業衛生方針應按以下要求制定:

—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

—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應符合本單位實際,適合本單位的規模和活動性質;

—保證全員參與。

4.1.1.2 職業衛生方針應達到以下要求;

—內容明確,註明制定日期,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生效,或簽發實施;

—及時公布,保證全體勞動者及所有相關方及時得知;

—定期評估,確保職業衛生方針持續的適用性。

4.1.2 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最高責任人,全面負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決策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分管職業衛生工作的負責人,其職責是:

—建立、實施、定期評審職業衛生管理體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績效;

—組織並推動全體勞動者參加職業衛生管理活動。

4.1.2.3 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職業衛生工作計畫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

4.1.3 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責任是:

—組織執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方針政策;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畫,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並組織實施;

—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勞動者之間(包括勞動者及其代表)的合作與交流,以全面實施其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負責確定職業危害識別、評價及其控制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並告知勞動者;

—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以識別、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及工作有關疾病;

—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

4.1.4 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排程、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4.1.5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管理。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職工人數少於三百人的用人單位至少應配備一名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應檢查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的書面聘用檔案、個人資質(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工作經歷和執業醫師資格)檔案和專業檔案。

4.1.6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應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並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任務、目標、進度和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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