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解讀

2021-03-04 03:01:34 字數 2204 閱讀 3850

——促進糾紛內化機能,提高爭議處理效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今年11月30日發布的《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人社部表示,該規定的出台旨在針對當前我國企業勞動爭議易發、多發,勞動爭議呈總量居高的態勢,重點要解決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溝通機制普遍缺失、勞動者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用弱化等比較突出的問題,同時也意在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建立預防工作機制、完善調解制度、落實保障措施,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提公升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

縱觀該規定全文,其核心就是要督促企業建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設立勞動爭議委員調解會。那麼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能否將勞動爭議的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促進勞資關係的穩定和諧?這是我們所關注的問題。

【勞動爭議現狀分析】

當前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主要是一調(勞動爭議調解)、一裁(勞動爭議仲裁)和兩審(法院的兩次審判),而人社部的新規定其實是對相關法律的細化。

實際上,我國早在2023年《勞動法》第80條中,就提出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建議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主席或工會代表擔任。2023年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提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但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因為在企業內部缺少乙個矛盾鈍化緩和的機制,糾紛在萌芽時得不到控制和鈍化,勞資糾紛常常是一爆發就激化,而作為弱勢方的勞動者又擔心走司法途徑需要花費大量成本,所以最終出現以「鬧」求解決的現象。

為此,此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發布的《規定》力求將勞資糾紛化解在第一道防線,下面筆者試圖對新規為勞動者帶來的利好資訊進行分析。

【新規解讀】

(一) 遇到勞動糾紛,除了傳統的解決方式,勞動者遭遇糾紛還能怎麼辦?

新規實施後,勞動者可以向調解委員會進行求助,在其幫助下解決雙方的矛盾。《規定》第十三條要求大中型企業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而在小型企業也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此外,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這樣通過約談制度,保證了雙方面對面溝通渠道的暢通。

此外,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

調解委員會能夠將有些矛盾消化在企業內部,不至於使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及法院去解決。

(二) 糾紛調解後,單位不執行怎麼辦?

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口頭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當場記錄。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另外規定還賦予了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的權利,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按前條規定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三)單位拖著不處理,勞動者遭遇「踢皮球」怎麼辦?

現實中單位不願直面糾紛,藉故拖延,勞動者遭遇踢皮球的事情時有發生。《規定》著力解決爭議處理中最為薄弱的協商問題,對勞動關係雙方協商時限及和解協議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要求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

根據新規,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願協商。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

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另外,規定還對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作了詳細的列舉規定,專門應對單位作為糾紛的強勢一方依靠拖延戰術致使勞動者錯過申請仲裁的期限的問題。

綜上,筆者認為新規在以往法規對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建立做出的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企業要建立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制度,並對、調解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責及相關人員的工作條件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相信新規的出台能在促進勞資糾紛內部消化機能、提高糾紛解決效率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山西康偉集團 第一條為了依法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切實加強全公司和諧勞動關係建立,集團公司工會於2012年3月30日成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特色亮點

一 2011年勞動爭議工作基本情況 1 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接待企業和職工日常勞動保障諮詢服務共計2300餘次,發放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冊等共計2500餘次。2 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156件 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 截至目前,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立案受理的...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或用人單位名稱 性別 位址 職務 崗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 人 被申請人 姓名 或用人單位名稱 性別 位址 職務 崗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 人 事由 因 事由 產生爭議,申請調解。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