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2021-06-16 20:57:23 字數 2296 閱讀 5802

山西康偉集團****

第一條為了依法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切實加強全公司和諧勞動關係建立,集團公司工會於2023年3月30日成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會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專門負責調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託調解的各類勞動爭議案件。

第三條勞動爭議委員會調解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下列勞動爭議案件,在徵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後,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後先行委託工會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一)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

(二)在當地有重大影響,或者裁判複雜的勞動爭議案;

(三)涉及政策性較強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其他適合調解工作中心參與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後,認為可以委託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案件,應當通知案件各方當事人到庭,並告知其委託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的相關程式及法律後果,徵求案件各方當事人意見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後委託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六條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時應當本著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並在當事人各方自願的基礎下合意達成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確認,並撤消對案件的委託,由委託機關繼續審理。

(一)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效益的:

(二)損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

(五)調解內容不合法、不明確、不具體、致使無法執行的。

第七條調解委員會對經多次調解不成,或各方當事人均無調解意願的案件,應及時移送委託的人民法院。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訴,耐心疏導,幫助各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八條調解委員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應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迴避:

(一)系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益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第九條調解委員會自收到委託機關的調解委託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承辦人向該調解委員會負責人中請批准後,可適當延期調解,但延長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條在規定期間內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委員會應及時移送委託機關。

對於超過期限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第十一條對人民法院委託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後,委託機關須依法審查其合法性及可執行性,並經確認後及時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經人民法院確認後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調解委員會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受理的案件,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自動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正確引導當事人形成合理的糾紛解決觀念,促成當事人同意委託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建立健全委託調解的有關實施制度,建立委託調解案件登記本,結案登記本。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向調解委員會委託調解時,應當向該中心出具書面委託函,委託函中應註明調解案件的期限,並將訴狀。答辯狀及證據材料的影印件隨函移送,必要時亦可將爭議的焦點一併函告調解委員會。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將案件委託調解委員會後,承辦法官應主動、及時與調解工作中心聯絡,並做好調解指導工作。

第十六條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案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規定減免訴訟費。

第十七條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工會指派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工作,並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經工會評選,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有重大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調解員,可向人民法院。勞動仲裁部門推薦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或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員。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工會調解委員會須定期總結調解經驗,對調解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進行交流及**,對案件的委託流程,調解程式和處理意見等程式及案件溝通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不斷完善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聯動調解機制。

第十九條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做好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諮詢、援助等工作,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切實做好本區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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