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度

2021-03-04 03:01:34 字數 2065 閱讀 4126

勞動爭議調解組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保障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勞動爭議調解辦法》,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下設勞動爭議調解組,勞動爭議調解組是調解本公司勞動爭議的專門工作組織。

第三條勞動爭議調解組依法調解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公司開除、除名、辭退員工和員工辭職、自動離職終止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公司有關薪酬、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公司、員工申請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調解組的職責:

(一)調解本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就調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公司有關部門反映;

(四)做好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調解組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原則,當事人自願申請;

(二)合法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調解;

(三)平等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則,公平對待公司和員工。

第六條公司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章調解組織

第七條調解組成員三至四名,其中組長一名。調解組成員的產生,由公司工會提名,經職代會討論後,報分公司黨委批准。

第八條調解組組長由公司工會代表擔任。職代會閉會期間,調解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司黨務工作部。

第九條調解組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調解的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第二章調解程式

第十條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第十一條調解組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解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員工一方在三人以上,並有共同申訴理由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十三條調解組按下列程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組成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也應該簽字確認;

(二)調解組組長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員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部門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以由調解組指定1-2名調解組成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組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規以及公司規章制度、辦法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它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組組長(簡單爭議由其他調解成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司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組各乙份)。

第十四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十五條調解組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申請,要求其迴避。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組對迴避申請應及時做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成員的迴避由調解組組長決定;調解組組長的迴避,由調解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成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本工作制度由公司黨務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工作制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報分公司黨委批准後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編號: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調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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