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團隊工作交接管理辦法x

2021-03-04 04:23:14 字數 1747 閱讀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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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交接手續,提高崗位工作交接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部各部門/分公司。

第三條各部門/分公司應針對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內部關鍵崗位的交接規範。

第二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四條根據交接性質,工作交接分為離職工作交接、調崗工作交接、臨時離崗交接和其他交接。

離職工作交接為員工離職前所做的工作交接。調崗工作交接為員工崗位調動時所作的工作交接。臨時離崗交接為員工由於休假、脫產培訓等情況下,由其他員工暫時代崗時所作的工作交接。

其他交接為除上述以外的工作交接。

第五條移交人定義及責任:移交人為將要離開目標崗位的人員,其職責包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梳理工作關係、工作流程等交接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交接工作並保證交接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六條接收人定義及責任:接收人為將要到目標崗位的人員,其職責為接收交接資料,盡快熟悉交接崗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確保交接內容真實無誤。

第七條監交人定義及責任:監交人為監督目標崗位交接的人員,原則上為移交崗位上級領導。其職責包括檢查和核實交接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檢查接收人是否順利接收工作交接,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

第八條一般交接經監交確認結束,視為工作交接流程完成。如臨時工作交接,應以交接接回結束視為工作交接流程完成。

離職工作交接,須由監交人、所在部門進行確認,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總經辦資產物品轉移、企劃部報關報檢資質註冊、監督部登輪證等),須由相關職能部門確認。

調崗工作交接:(1)科室內或不設科室的部門內的工作交接,由監交人確認;(2)員工跨部門、跨科室的工作交接,由監交人、所在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確認;(3)部門負責人調崗的工作交接,監交人為其分管領導。

臨時工作交接,由監交人確認交接和接回。

第九條工作交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工作關係交接、工作流程及工作內容交接,未盡專案及事項交接,物品交接等。

第十條工作交接結束後須完成《工作交接表》(具體見附件)。

離職工作交接,《工作交接表》須作為離職材料之一,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收集。

跨部門的調崗工作交接,《工作交接表》由移交人所在部門收集,並交人力資源部。

部門內的調崗工作交接和臨時工作交接,《工作交接表》由所在部門收集歸檔,並報備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不定期抽查,對於抽查不合格的,視作違反日常工作秩序,將在部門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中予以體現。

第三章交接過程中的問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交接工作中發現問題,經移交人所在部門確認當期可以處理的,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如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第十二條對於交接工作中發現問題,經移交人所在部門確認短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處理方案及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第十三條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應收賬款**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接收人承擔責任損失。

第十四條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第十五條交接不完整,移交人離崗後發現問題的,由三方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未完成交接工作,原則上不得辦理離崗手續。

第十七條由於他方原因,未進行正常工作交接的,應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第一團隊招聘網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第一團隊招聘網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或另行補充。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工作交接表

年月日製表:人力資源部

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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