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2:34 字數 2770 閱讀 77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員工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xx單位及外單位人員在廠區範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廠領導、xx部門、xx部門負責高處作業安全的監督檢查,負責審批高處作業許可的申請。

第四條 xx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和xx車間負責高處作業的實施。

第三章作業流程及安全規定

第六條高處作業流程應按照《高處作業流程圖》執行,《高處作業流程圖》見附件。

第七條距離地面2公尺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於高空作業。

第八條作業前的準備階段的安全規定。

(一)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合格。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准從事高空作業。

(二)作業人員應掌握高處作業的操作技能,熟悉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酒後和精神狀態不佳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三)登高工器具應有編號,並設台賬管理。

(四)作業前應認真檢查安全帶等登高工具,不得存在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狀況。

(五)安全帶應定期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發現損壞的應立即報廢,禁止修復使用。

(六)固定梯應每季度檢查一次。移動式爬梯除使用前檢查外至少每旬檢查一次,並留有記錄。

第九條高處作業申請的相關規定

(一)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需要辦理《特種作業許可證》。

(二)作業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先對作業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識別,並針對識別出的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第十條作業審批

(一)收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申請後,批准人應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作業環境,並根據作業內容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危險因素進行審查。

(二)審查無誤後方可在《特種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三)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乙個班次,許可證到期後,如未能完成作業,需重新辦理許可證。

(四)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督人員應立即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發現有可能造**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4、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5、事故狀態下。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實施過程中的安全規定:

(一)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安全帶使用時必須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

(三)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採用低於肩部水平的繫掛方法。

(四)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一字型安全帶。

(五)高空作業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六)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採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禁止兩人以上在同一架梯上工作;禁止帶人移動梯子。

(七)凡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人,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准在鋼管或腳手架、建築物上亂放工具。

(八)高處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

(九)進行高空作業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應採取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災事故。

(十)高空作業人員不准從高空向地面拋擲物件,也不准從地面向高空拋擲物件。

(十一)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得站在跳板的端頭。在同一跳板上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

(十二)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採取其他防護措施,且上層不准堆放工具、物件。

(十三)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十四)遇六級以上大風大雨天氣,不得從事露天高處作業。確因搶修需要,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高處作業完畢後,應先對作業情況進行驗收檢查,確認檢修完畢後,必須恢復現場,填寫檢修記錄。

第十三條違反《高處作業管理制度》的應按照《xx單位安全獎懲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作業申請人安全責任:

(一)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特種作業許可證》;

(三)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實施作業;

(五)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五條作業批准人安全責任:

(一)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批准和取消作業。

第十六條作業人員安全責任:

(一)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二)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並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七條作業監護人安全責任:

(一)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二)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三)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四)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xx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高處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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