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試行

2021-03-04 07:57:04 字數 2792 閱讀 9814

編號:ywb-hr-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離職員工的交接工作和離職結算,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確保東莞電子科技大學電子資訊工程研究院(以下簡稱電研院)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1、本規定適用於電研院員工個人主動向提出的離職。

2、由電研院向員工提出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開除、除名等因素而造成的離職由電研院另行規定,但離職交接仍適用此規定的相關條款。

第二章離職程式

第三條離職申請

(1)正式員工(即通過試用期轉正之後的員工)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三十日提交《辭職申請表》至部門負責人、院領導,完成相關審批流程後交院務部。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實習期)內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三日提交《辭職申請表》至部門負責人、院領導,完成相關審批流程後交院務部。

(2)在上述通知期內,電研院可提前員工離職的時間,按照員工實際出勤時間支付工資。

(3)員工在離職通知期滿前,未經與電研院批准而擅自不來上班者,按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員工當月的工資福利均不予發放。如其行為對電研院造成損失,電研院將保留追溯其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離職手續辦理

1、工作交接

員工離職需要按照電研院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以確保工作的延續性。由離職員工填寫《工作移交清冊》,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給上級主管所指定的人員,《工作移交清冊》需由監交人、接替人、移交人簽字確認,交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電研院的各項內部檔案、培訓資料、技術資料、與崗位工作相關的各項工作資料等;

(2)工作職責和經管工作的詳細說明;

(3)客戶、**商等相關資訊(含姓名、單位、****及其它相關資訊);

(4)電研院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件、電子文件等);

(5)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等;

(6)待處理或處理中工作事項、工作專案說明;

(7)其他需要交接的內容。

2、物品交接

(1)固定資產移交

員工離職需將在職期間所領用的固定資產與部門固定資產專管員進行交接。由離職員工填寫《固定資產移交表》,將本人名下所有固定資產移交給部門固定資產專管員,《固定資產移交表》需由移交人、部門資產管理員部門負責人、資產專管員、資產管理負責人簽字確認,完成相關審批後方可生效。

(2)其他物品移交

其他員工在職期間所領用的物品移交,包括辦公用品、工作證、鑰匙、各類工具等,需相關人員在《離職手續單》上簽字確認。

第三章離職結算

第五條離職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款項等的結算由院務部進行。

3、結算專案

(1)財務款項結算:包括財務欠款、費用報銷、公務商務卡消費、備用金等的結算。

(2)違約金:對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電研院支付違約金(包括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等),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3)賠償金:員工離職對電研院造成的損失,由相關部門提供依據,由院務部協同專業律師進行核算。包括但不限於物品損失賠償金,即電研院為方便辦公為員工配置的辦公裝置或辦公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舊品按電研院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損失。

(4)水電房租:員工在電研院有申請宿舍的,房租水電等相關費用由院務部負責結算。

(5)工資

離職工資結算按照員工當月實際出勤日數支付出勤工資。

(6)員工離職在15日之後的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員工離職在15日之前的不予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員工離職當月的住房公積金按實際離職日折算並扣除。

(7)員工因個人原因,在工作中對電研院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國家和電研院各項管理制度中的規定。

4、離職工資發放

(1)員工在辦理好所有電研院規定的離職手續的前提下:離職工資在次月6日發放;

(2)因員工個人原因,員工在最後乙個工作日尚未完成離職交接或離職結算的,電研院可延長工作交接時間直至員工完成離職交接手續和離職結算手續,且電研院無需支付因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延長工作交接其和離職手續辦理期的出勤工資。在此情況下,離職工資發放時間也相應延至員工完成離職交接手續和離職結算手續後的次月6日。

(3)在電研院出具了辦理社保、公積金轉移等相關手續所需的檔案後,辦理社保、公積金轉移等相關手續屬員工個人的事情,電研院不承擔與此相關的任何費用。

第六條關係轉移

1、轉移前提:員工關係轉移的前提是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完成電研院規定審批程式為準)和財務借款、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完成電研院規定審批程式為準)。

2、轉移內容

(1)社保關係:在確定員工離職事實和離職時間後,院務部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停保,員工本人憑身份證原件到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社保轉移或停保手續。

(2)住房公積金:員工離職日期在當月15日前的,當月不再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院務部應及時向住房公積金辦理部門申請員工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員工本人憑加蓋公章的《離職證明》、身份證原件、公積金卡、以員工本人身份證開戶的建設銀行賬戶到指定的建設銀行公積金辦理視窗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或領取手續。

3、出具離職證明:由院務部出具《離職證明》。

4、電研院內部建立的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員工本人,由院務部分類存檔。

第四章附則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發布的與本規定衝突的自行廢止;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電研院章程執行,有與有關法律、法規和電研院章程相衝突之處,從其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電研院院務部,本規定的修改須經院長辦公會通過。

附表:《辭職申請表》

《工作移交清冊》

《固定資產移交表》

《離職手續單》

《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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