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管理程式

2021-03-04 09:28:17 字數 2574 閱讀 7475

項工程分包招標管理辦法》

4. 工作程式

4.1總則

4.1.1公司協力隊伍的合同管理職能部門為合約部,協力隊伍管理的具體業務操作(包括引進、考察、推薦、培訓、過程管理)由工程協力公司負責;專案管理部、技術發展部、機電工程部、質量安全保證部、用工單位為公司協力隊伍專項管理的直接責任者。

4.1.2各協力隊伍不論其是否與我公司合作過,只要其能認真、誠懇、全面、及時地按我公司協力隊伍資格預審程式提供書面資料,經我公司實地考察、落實及評選合格後,均可列入我公司的合格協力隊伍名錄。

4.1.3凡與我公司正在合作的協力隊伍,須經我公司考核,只有經考核合格後才可繼續列入我公司的合格協力隊伍名錄;否則,將該協力隊伍從我公司的合格協力隊伍名錄中剔除,並且該協力隊伍兩年內不得再次列入我公司的合格協力隊伍名錄。

4.1.4經我公司評定合格的協力隊伍,連續兩年未能與我公司合作,須重新按我公司協力隊伍之資格預審、實地考察及評選程式評定,只有經評定合格後才可再次列入我公司合格的協力隊伍名錄。

4.2合格協力隊伍評定管理

4.2.1由工程協力公司負責對協力隊伍進行資格預審,填寫《資格預審表》。

4.2.2工程協力公司牽頭組織合約部(機電專業為機電工程部)、專案管理部、技術發展部根據協力隊伍所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資格預審,對經預審合格的土建專業(或機電專業)協力隊伍進行其公司本部(或其公司北京分部)的考察及工程實地考察並填寫考察報告。

4.2.3工程協力公司負責將土建專業(或機電專業)協力隊伍的資格預審表、實地考察情況按標準格式整理成考察分析報告,填寫《土建專業合格協力隊伍評定表》或《機電專業合格協力隊伍評定表》,由公司合約部(機電專業為機電工程部)、專案管理部、技術發展部對上述報告評審,報公司總經濟師(機電專業由公司主管機電副總經理)批准,確定合格協力隊伍;工程協力公司將實地考察報告、考察分析報告、經評審合格的協力隊伍評定表的影印件報送合約部(機電專業報送機電工程部)。

4.2.4經評審合格的土建專業(或機電專業)協力隊伍便成為我公司的合格協力隊伍。工程協力公司將該合格協力隊伍之相關資料按專業、資質等級、企業性質建立起合格協力隊伍資料庫。

4.2.5合格協力隊伍的發布:

工程協力公司在每年1月份將公司《合格協力隊伍名錄》報送公司總經濟師、主管機電副總經理、合約部、機電工程部、專案管理部、技術發展部、質量安全保證部及各用工單位。每季度末將新評定合格的協力隊伍按上述方式發布。

4.2.6 不合格協力隊伍的發布:

對於經考察但考核不合格的協力隊伍,經合約部、專案管理部、機電工程部匯籤,報總經濟師批准後(機電專業由主管機電副總經理批准),由工程協力公司填寫發布《不合格協力隊伍名錄》。

4.3協力隊伍推薦與招標管理

4.3.1協力隊伍招標方式分兩種:一是工程中標後招標;二是工程投標時選擇2—3家協力隊伍參與投標,一旦中標,從中選擇一家配合好、**合理的協力隊伍議標,如投標隊伍**及合同條件不能滿足要求,則另選協力隊伍重新招標。

4.3.2工程中標後,由工程協力公司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負責確保各協力隊伍履約資源的**及保障能力,填寫《備選投標隊伍推薦表》推薦相應資質的協力隊伍,《備選投標隊伍推薦表》必須附上擬進入該投標工程的人員的花名冊,推薦的協力隊伍應來自《合格協力隊伍名錄》。

4.3.3分包招標(詳見《分項工程分包招標管理辦法》)。

4.4考核管理(詳見建一四合字[2002]209號《協力隊伍管理辦法》)

4.4.1公司所屬用工單位使用的協力隊伍必須進行考核。

4.4.2用工單位(專案經理部)每半年對協力隊伍進行一次考核,在結構封頂或合同工作內容完成後對協力隊伍進行有實效的具體評估,考核與評估表報工程協力公司。

4.4.3工程協力公司負責協力隊伍考核的具體工作,合約部(機電工程部)、專案管理部、技術發展部、質量安全保證部、專案經理部參與。工程協力公司將年度考核與階段評估資料進行分析彙總後,報合約部、專案管理部、技術發展部,機電專業還須報機電工程部。

4.4.4工程協力公司會同質量安全保證部,每季度對協力隊伍進行動態檢查及抽查,將檢查結果彙總成書面報告,報送合約部,專案管理部、機電專業還須報送機電工程部。

4.5協作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與協力隊伍解除協力合作、合約關係:

4.5.1協力隊伍違反了國家法律或北京市的有關規定。

4.5.2協力隊伍已不具備進一步的履約能力(包括勞動力保證能力、技術保證能力、資金保證能力等)或者破產、降級不再具備原有資質。

4.5.3協力隊伍不能按要求完成專案施工任務或施工質量嚴重不合格。

4.5.4協力隊伍不按所簽合同施工,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經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以與其解除合同關係。

4.5.5經半年、年度、竣工考核,如協力隊伍的實際管理、施工水平達不到我公司要求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4.5.6其它原因,造成雙方無法繼續協作的,可以解除協作關係。

4.5.7對於與公司發生法律訴訟或煽動工人聚眾**的協力隊伍,公司將立即發出通報終止其合格協力隊伍資格,並且五年內不得再納入公司合格協力隊伍名錄。

4.6其他

分包方管理執行:建一四合字[2002]209號《協力隊伍管理辦法》及《分項工程分包招標管理辦法》

5.引用檔案

建一四合字[2002]209號《協力隊伍管理辦法》及《分項工程分包招標管理辦法》

6. 相關記錄

建一四合字[2002]209號《協力隊伍管理辦法》及《分項工程分包招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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