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及處罰條例

2021-03-04 09:48:43 字數 2907 閱讀 5277

第五章員工獎勵及處罰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能力,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核准。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二、獎勵

第四條獎勵種類:工齡服務獎、學歷職稱獎、年度優秀團隊獎、年度優秀個人獎、投稿獎勵、突出貢獻獎。

第五條獎勵種類及標準。

(一)工齡服務獎,以在公司工作實際年限為計算單位。

1、滿2年不滿5年,月工資加200元;

2、滿5年不滿10年,月工資加300元;

3、滿10年不滿15年,月工資加400元;

4、滿15年及以上,月工資加500元;

(二)學歷職稱獎

全日制本科(含自考)或有一般性職稱的,月工資加100元;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職稱的,由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年度優秀團隊獎

1、評選標準

(1)本部門工作高效完成,工作無拖沓或延誤現象;

(2)部門員工全年薪酬考核在良好及以上;

(3)部門年度業績不能為負;

2、獎勵標準:1000元

(四)年度優秀個人獎

1、評選標準

(1)全年薪酬考核在良好及以上;

(2)保持積極的工作態度、本職工作突出,得到各部門同事的認可;

(3)全年無警告及以上處分;

(4)享受突出貢獻獎的優先評選;

2、獎勵標準:300元

(五)投稿獎勵

1、獎勵範圍:立足公司經營範圍及港口發展,積極用原創型文字(文體不限)、書法、繪畫作品表達對公司的熱愛或正面宣傳港口客觀事實的;

2、獎勵標準:100元/篇。

(六)突出貢獻獎

1、評選標準:員工直接或間接為公司帶來非本職工作外的額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獎勵標準

(1)能評定額外經濟效益的,以額外經濟效益的20%發放;

(2)不能評定額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獎勵1000元-10000元。

第六條獎勵程式及獎勵發放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個人或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報總經理批准;

3.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並公布;

4.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5.員工獎金在頒獎時發放;

三、處罰

第七條員工處罰採取精神處罰和物質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本規定內處罰與薪酬考核可同步疊加進行

第九條處罰種類及標準

(一)警告

1、處罰條件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或集體活動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迴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其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致使公司財產損失或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但情節輕微的行為;

2、處罰標準:書面通報並處罰金200元。

(二)記大過

1、處罰條件

(1)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許可權外之物品、裝置,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或連續曠工3天;

(7)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8)造謠生事;

(9)其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致使公司財產損失或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且情節中度的行為;

2、處罰標準:書面通報並處罰金500元。

(三)降薪或降職

1、處罰條件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裝置;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洩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及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11)其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致使公司財產損失或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且情節較重的行為;

2、處罰標準:書面通報並處降薪或降職位處理。

(四)辭退

1、處罰條件

(1)記大過或降薪降職後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洩密行為;

(10)其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致使公司財產損失或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且情節非常嚴重的行為;

2、處罰標準:書面通報、罰款1000元並予以辭退。

第十條處罰程式:員工違紀後,由所在部門或監事辦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人事部審核並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對處罰有異議的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監事辦提出申訴,監事辦進行調查後給出處理結論並報人事部審核,如更改原處罰決定的需報總經理批准。

第十二條員工處罰記入員工檔案。

四、附則

第十三條監事辦代表公司對各部門、各崗位進行檢查、處罰的執行者,可隨時對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制度執**況進行檢查,對違規者可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凡被監事辦查處而員工所在部門領導未察覺的,部門領導負相應的連帶責任。

員工處罰條例

24 早班會缺勤或重大集會及培訓課程缺勤者,罰款10元。25 上班時間購物的罰款20元。26 未按規定將其私人物品放置整齊的,罰款10元。27 服務態度欠佳造成消極影響,經顧客檢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50元。28 在售貨過程中不實事求是介紹商品,誘導,欺騙消費的,罰款20 50元。29 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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