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梁施工指導意見

2021-03-04 09:50:41 字數 3646 閱讀 6312

243省道南京段建設工程

243省道南京段建設工程指揮部

二零零八年三月

目錄1、編制依據 3

2、總體進度計畫 3

3、原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3

3.1 鋼絞線 3

3.2 錨具夾具 4

3.3 非預應力鋼筋 4

3.4 水泥 4

3.5 外加劑 4

3.6 拌和及養護用水 5

3.7 細骨料 5

3.8 粗骨料 6

3.9 其它 7

4、預製梁施工 7

4.1混凝土配合比 7

4.2混凝土攪拌 7

4.3 混凝土的運輸 8

4.4混凝土的灌注 9

4.5混凝土質量檢查 9

4.6 混凝土的冬季施工 10

4.7 混凝土的夏季施工 10

4.8 混凝土養護 11

4.9 預應力張拉 11

4.10 孔道壓漿 12

4.11預製梁存放及架設 12

5 、掛籃懸澆施工 13

5.1 0#塊的施工 13

5.2懸臂澆注 13

5.3跨直線段 14

5.4合攏施工 14

5.5混凝土施工 14

5.6預應力施工 15

5.7施工過程控制 15

6 、鋼板樁圍堰施工 15

6.1方案施工的設計 15

6.2鋼板樁圍堰的準備與整理 15

6.3鋼板樁圍堰插打與合攏 15

6.4支撐安裝 16

6.5基坑開挖及承臺施工 16

6.6支撐拆除及板樁拔除 17

7 、構造物外觀保證措施 17

7.1模板的選用 17

7.2模板的製作 17

7.3混凝土外觀顏色控制 18

7.4混凝土蜂窩麻麵控制 18

7.5跑模預防措施 18

7.6檢查制度 18

8 、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 18

8.1 文明施工 19

8.2 安全保證體系 20

8.3 重點施工工序安全措施 22

省道243(含延伸段)鎮江至祿口機場(南京段)擴建工程,目前正式進入施工階段。為確保把省道243(含延伸段)鎮江至祿口機場(南京段)擴建工程中橋梁安全、高效的建設成高標準、高水平、高質量的精品橋梁,現將新橋建設總體工期階段節點、安全工作重點與關鍵工序控制的指導意見下發,要求駐地監理組、專案經理部認真貫徹、精心組織、嚴格按照下發的指導意見進行實施,並針對該意見上報詳細地計畫與保證措施。

1、編制依據

1、省道243(含延伸段)鎮江至祿口機場(南京段)擴建工程施工設計圖第四分冊,第五分冊

2、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範(jtj041-2000)

3、省道243(含延伸段)鎮江至祿口機場(南京段)擴建工程招標合同檔案

2、總體進度計畫

2.1、08年4月上旬-08年9月上旬橋梁樁基施工

2.2、08年4月下旬-08年9月上旬橋梁繫梁施工

2.3、08年4月下旬-08年9月上旬橋梁立柱施工

2.4、08年5月下旬-08年9月上旬橋梁蓋梁施工

2.5、08年6月上旬-09年4月中旬橋梁梁板預製施工

3、原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3.1 鋼絞線

3.1.1預應力鋼絞線的技術條件應符合gb/t5224-2003標準。

3.1.2鋼絞線進料必須具有技術條件證明書,應按技術條件證明書進行驗收。驗收按批進行,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批號、同一規格、同一生產工藝製造的鋼絞線組成,每批重量不大於60t。

3.1.3鋼絞線進場後應對進場進行外觀、尺寸檢查,除直徑不得超過規定允許公差外,其表面不得帶有潤滑劑、油漬等降低鋼絞線與混凝土粘接力的物質,也不得有機械損傷、死彎、氣孔、鏽跡、氧化皮等,允許有浮鏽但不得鏽蝕成目視可見的麻坑。

鋼絞線內不應有折斷,橫裂和相互交叉的鋼絲。

3.1.4鋼絞線運輸應有雨布遮蓋。應分批堆放,並做上標識。貯存應使鋼絞線離地不小於20cm。嚴禁粘汙油脂及具有腐蝕性物質,嚴禁堆積,以免壓彎砸傷。

3.2 錨具夾具

3.2.1 錨具的、夾具應符合gb/t 14370標準的規定。

3.2.2 錨具須有生產廠家合格證。錨具產品應通過相關技術監督部門鑑定。

3.3 非預應力鋼筋

3.3.1非預應力鋼筋應符合《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 1499-2007)、《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鋼筋》(gb 13013-1991)、《低碳鋼熱軋圓盤條》(gb/t 701-1997)的有關規定。

3.3.2 鋼筋外觀:無裂紋、重皮、氣孔、氧化、鐵皮鏽、死彎及油汙等。

3.3.3 鋼筋進場前應由廠家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和試驗報告單。進場後鋼筋應分批(每批不超過30t)抽樣複檢。

3.3.4 鋼筋應存放在乾燥地點,最低點離地面不小於20cm,按照批號分堆存放,並掛上標識。不得粘汙油脂、酸鹼鹽等有害物質。

3.4 水泥

3.4.1混凝土和孔道壓漿用水泥應選用品質穩定、強度等級不低於42.5級的低鹼矽酸鹽或低鹼普通矽酸鹽水泥。

3.4.2水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並附著製造廠的水泥品質試驗報告等合格證明檔案。水泥進場後,應按其品種、強度、證明檔案以及出廠時間等情況分批進行檢查驗收。對所有水泥應進行複查試驗。

3.4.3水泥如受潮或者存放時間超過3個月,應重新取樣檢驗,並按其複驗結果使用。

3.5 外加劑

3.5.1 外加劑應採用減水率高、坍落度損失小、適量引氣、能明顯提高混凝土耐久性且質量穩定的產品。

外加劑與水泥之間應有良好的相容性。外加劑的勻質性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gb8076) 的規定。

3.6 拌和及養護用水

3.6.1 水中不應含有影響水泥正常凝結與硬化的有害雜質或油脂、醣類及游離酸類等。

3.6.2 汙水、ph值小於5的酸性水及含硫酸鹽類量按so42-計超過水的質量0.27mg/cm3的水不得使用。

3.6.3 供飲用的水,使用時可不經試驗。

3.6.4 用拌和用水配製的水泥砂漿或混凝土的28d抗壓強度不得低於用蒸餾水(或符合國家標準的生活飲用水)拌製的對應砂漿或混凝土抗壓強度的90%。

3.6.5 養護用水除不溶物、可溶物可不作要求外,其他專案應符合上述的規定。

3.7 細骨料

3.7.1 細骨料應選用級配合理、質地均勻堅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潔淨天然中粗河砂,也可選用專門磨機生產的人工砂。不宜使用山砂。不得使用海砂。

3.7.2 細骨料的顆粒級配(累計篩餘百分數)應滿足下表的規定:

細骨料的累計篩餘百分數(%)

除5.00mm和0.63mm、0.16mm篩檔外,砂的實際顆粒級配與上表中所列的累計篩餘百分率相比允許稍有超出分界線,但其總量不應大於5%。

3.7.3 細骨料的細度模數為2.3-3.0之間。

3.7.4 細骨料的鹼活性應採用砂漿棒法進行檢驗,且砂漿棒膨脹率應小於0.10%,否則應採取抑制鹼-骨料發應的技術措施。

3.7.5 採用天然河砂配製混凝土時,砂中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砂中雜質的最大含量

當砂中含有顆粒狀的硫酸鹽或硫化物雜質時,應進行專門檢驗,確認能滿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時,方能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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