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2021-03-31 23:50:14 字數 2882 閱讀 6938

1. 目的

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危險作業的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作業過程中可能造**身傷害事故或財產損失的、具有較大風險和需採取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才能進行作業的活動。一般指:

2.1.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公尺);

2.2. 帶電、帶氣、抽(堵)盲板、高溫作業;

2.3. 高壓母線、配電櫃、變壓器、高壓電場裝置的清掃作業;

2.4. 易燃易爆區域及要害部位內動火作業;

2.5. 可產生氣體**、中毒或窒息的作業;

2.6. 在較複雜區域的起重吊裝、提公升吊掛;

2.7. 停(送)煤氣、氧氣等能源介質作業;

2.8. 受限空間作業;

2.9. 其它具有較大風險的作業。

3. 危險作業的分級

3.1. 危險作業實行分級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險因素為核心,制訂和落實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作業責任人,有效控制事故發生。

3.2. 作業範圍和管理難度,危險作業分為廠級、工區級、作業區級**。

廠級:作業範圍涉及到兩個或以上工區或全廠認定具有較大危險性的,需廠主管部門協調管理的危險作業。工區級:

作業範圍涉及到工區內兩個或以上作業區(車間)或總廠、工區認定具有較大危險性的,需工區協調管理的危險作業以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區級:作業範圍只涉及到乙個作業區,符合危險作業條件的作業。

4. 危險作業的申報及確立

4.1. 各部門要在開展維修作業專案危險危害辨識及措施制定的基礎上,由部門主管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組織專業評審組對所有的作業專案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審查確定為危險作業的,填寫《危險作業專案登記表》,針對每項危險作業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對策措施,填寫《危險作業安全對策措施表》,並將危險作業分級管理台賬報裝置科、安保部備案。

4.2. 各部門應根據作業條件、環境的變化,及時開展對危險作業安全對策措施的補充、修訂和完善工作,定期對各級危險作業級別組織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當前級別的危險作業及時進行調整,並將調整情況報裝置科審核同意後,報安保部備案執行。

4.3. 應採用科學方法對危險作業進行辨識和分析,針對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和可能產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對策措施。

4.4. 辨識和分析。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管理等方面系統分析,辨識出危害因素。根據可能產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4.5. 對策措施。根據辨識和分析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管理標準化要求制定針對性強的技術、管理措施,同時制定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措施。

5. 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5.1. 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5.2. 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資料,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5.3. 高空、高溫、有毒、有害、壓力容器及危險化學品區域的作業,必須設定警示區域、警示標識,要採取防撞、防滑、防墜落、防燙傷、殺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後方可作業。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要選擇上風站位,並攜帶煤氣報警器,若煤氣含量達160ppm,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

5.4.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若是特殊工種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操作證件方可進行操作。同時要身體狀態良好,禁止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5.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幹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5.6. 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工機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效能的可靠性,破損、殘缺、無明顯標識和用途不明的嚴禁使用。

5.7.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必須相互交底,並明確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作業。

5.8. 作業前要組織參與作業的人員,對作業危險因素開展危險預知預警活動,制訂預防對策措施,進行安全交底,填寫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並組織實施。

5.9. 要對照作業標準逐項對作業條件、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不得盲目上場作業。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要採取應急措施,及時指揮人員撤離。

5.10. 作業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場」工作,確認後方可撤離。

6.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6.1. 必須年滿18周歲;

6.2. 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3. 工作認真負責,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若是特殊工種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操作證件方可進行操作;

6.4. 身體狀態良好,禁止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6.5. 作業前、作業中不准喝酒,不准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7. 危險作業的檢查與管理

7.1. 危險作業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工作。原則上廠級危險作業由廠主管領導或委託、授權維修管理部負責,工區級危險作業由工區主管領導負責,作業區級危險作業由作業區主任負責。

7.2. 各級危險作業審批人應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的作業應及時停止,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7.3. 作業現場專案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開展以安全對策措施等為主要內容的交底教育。

7.4. 對於各級檢修互助,原則上不得安排危險作業;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通過檢修互助來完成的,須由本單位行政一把手批准,並由作業單位制定作業方案,受助單位負責審核把關。

7.5. 工區間的互助,由總廠維修管理部審批並組織雙方作業前現場交底;工區內互助的,由工區主管領導審批並組織雙方作業前現場交底。

互助單位必須有相關領導帶隊,受助單位作業審批人負責對作業單位負責人進行安全交底並指派專人配合,作業負責人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7.6. 公司裝置科、安保部等部門負責對批准的危險作業實施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對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應立即責令停止作業。

8.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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