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減免證明及管理

2021-05-18 07:02:40 字數 875 閱讀 7560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各擴權試點縣(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130號)**你們,並補充如下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車船稅減免稅申請由車船登記地主管地稅機關受理、審核並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其車船稅減免稅申請由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受理、審核並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設有車船稅收專業管理機構的,由車船稅收管理機構受理、審核並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二、對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以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機動車,保險機構根據規定的認定依據,辦理交強險及涉稅事宜,稅務機關不再單獨開具減免稅證明。

三、納稅人提交車船稅減免稅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重點研究):

1、車船稅減免稅申請表。

2、納稅人為單位的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個人的提供身份證。

3、公共運輸車船需提供車船登記證、車船行駛證、車輛營運線路及票價批文、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或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的營運證(文書)。

4、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電單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需提供車輛登記證、車輛行駛證、戶口簿(機動車行駛證所載位址與車主戶口所載位址必須一致)及所在村委員會出具的機動車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證明。

5、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需提供車船所有權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證明資料。

6、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門登記的機動船舶登記證書或機動船舶行駛證書,海事部門批准的營運證(文書),繳納船舶噸稅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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