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石鎮前鄭小學校產管理制度

2021-05-24 16:40:09 字數 3659 閱讀 2822

第一章總則

一、學校的全部財產是國家財產的組成部分,是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計畫的基本條件,是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物質保證,學校各部門應充分利用現有物質條件,為教育教學服務。

二、學校各部門財產管理的責任部門屬總務處,總務處負責人在主管領導的直接領導下,負責財產的購置、調配、管理工作。

三、會計和財產管理員都要有完整的財產管理帳目,各分管部門要有本部門的分帳,使用人員和財產管理員共同填寫的登記表,做到帳冊表齊全,帳帳相符,賬物相符。

1、總務處:負責管理房屋和建築物、一般裝置、專用裝置、其他固定資產;

2、圖書室:負責管理圖書;

3、實驗室:負責管理實驗儀器裝置;

4、電教室:負責管理電化教學裝置;

5、體育室:負責體育器械裝置;

6、醫務室:負責醫療裝置;

7、團委室:負責團委大隊部等有關裝置。

四、財產管理的作用和原則是:統一領導,分項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人盡其責,物盡其用,管用結合,誰損壞誰賠償。

第二章財產的安全保護

五、經常加強安全保衛工作,使全體師生形成強烈的安全意識,真正從思想上重視安全保衛工作。

六、學校要備有防火等設施,每月對滅火器械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否則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電工要經常檢修用電裝置和電路,若發現不安全事故,視情節要追究責任。

八、加強門衛工作,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盡量做到防患於未然。

九、對易燃易爆的物品要做特殊保管,決不能在這些場合吸菸、生火爐等,若發現,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罰款,造成事故者,賠償經濟損失。

十、保管人員應提高安全意識,按照規章制度辦事,經常檢查,對保管員失職而造成的損失,要追究保管員的責任。

十一、各班主任和科任教師要教育學生愛護學校及所在班級財產,若發現有破壞行為,及時教育處理。

十二、對於財產的安全保衛工作,全體師生要做到常備不懈。

第三章管理系統人員職責

十三、財務室要有實物相符的總帳,校產管理員要切實加強管理意識,努力提高科學的管理辦法,形成一套比較嚴密的管理措施,嚴格按照管理職責辦事。

十四、財產管理員要有和財務室相符的明細帳。調進和購進要有進賬入庫單,調出或領用要有出庫手續。學校財產的分布,管理員要心中有數,並經常到使用部門檢查落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隨時收回室外無人保管的校產入庫,庫房整齊清潔,擺設有序。

十五、各部室負責人要有和管理員相符的分帳,對本部門的財產要擺設合理,經常維護,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十六、班主任對本班的財產負全部責任,要有和財產管理員一致的財產登記表,要教育學生愛護財產,若出現損壞現象要及時解決。

十七、各教研組組長對本組的財產負全部責任,要經常提醒組員愛護財產,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十八、個人使用的財產,使用人要經常維護,確保財產的完好。

第四章財產的採購、入庫、更換、調配、領發、

外借、出門、報廢、報損規定

十九、所缺的物品需購置時,應填寫採購單,經領導審批後,交由採購員購買。

二十、保管員對購買的物品數量、質量、進行驗收簽字後,採購員方可憑發票辦理報帳手續,管理人員根據物品在相應的帳冊進行登記。

二十一、由於長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不能再使用的物品需要重新更換,應經保管員、專業人員認可,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更換。

二十二、學校財產的調配由總務處負責。

二十三、財產的領發由總務處負責,領用所需的辦公用品本人必須簽字登記。

二十四、財產的外借需總務處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外借。

二十五、財產的出門,門衛人員憑總務處的出門證方可放行。

二十六、財產的報廢、報損,應報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下帳,50元以上或50元以下的大批同類財產的報廢或報損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五章財產的使用規定

二十七、教職工使用規定:

1、每位教職工對配給自己的財產都應妥善使用,精心管護,不能私自帶出校外。

2、保護好自己的財產登記表,對配給自己的財產心中要有數,出現丟失或損壞,及時聯絡解決。

3、宿舍除配給財產外,教職工若需借用其他財產,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本人寫借條,經總務主任審批簽字同意後,方可借用。

4、調離或離退休時,清退完財產,交還辦公室和住房的鑰匙等,經保管員、電工等簽字,方可辦理手續。

5、總務處每年對辦公室、宿舍的財產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登記。

二十八、班級所分管財產的使用規定:

1、 班級所分管的財產包括教室(牆、門窗、玻璃、黑板、板擦等)、電器(空調、日光燈、拉線開關、插座、電線等)、課桌凳、清掃工具、教室標語、標誌牌、掛像等。)

2、 班主任全面負責班級所分管的財產。

3、 全體教職工都有教育學生管護公物的義務。

4、 每學年開學由總務處和班主任對本班所分管的財產,簽訂財產保管使用合同,填表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各持乙份。

5、 班級所分管財產若有損壞或丟失,要按賠償規定予以賠償。

6、 財產保管員要經常檢查各班所分管財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 每月初總務處要對各班所分管財產進行檢查登記,學期放假前進行總驗收,並與文明班級建立及班主任津貼掛勾,每賠罰10元扣班級5分,每扣班級10分時,扣班主任積分5分。

第六章財產損壞賠償暫行規定

二十九、桌、凳若有損壞者,按修復費用加倍賠償,無法修復者,按造價加倍賠償。具體細則如下:

講桌周圍檔板破損,每洞(坑)罰3—5元。課桌(面)刻畫、破損罰5—10元;桌(鬥)橫木損壞,罰15元,桌斗及其周圍檔板剝損罰5—10元,破損程度嚴重者可罰20—50元;桌腿壞罰15元;桌撐壞罰5元。課凳腿壞罰10元;凳面缺角罰3元;長撐損壞罰5元;短撐損壞罰3元。

三十、笤帚每學期發兩次,一次在開學初,一次在期中。掃帚開學初發一次。

三十一、損壞門、窗框一處賠償10—50元,損壞門鎖賠款10元。玻璃損壞,原則上誰損壞誰負責重新裝好,若落實不到具體人,由班級負責重新裝好或賠款,門上玻璃每塊15元,窗上玻璃每塊10元。

三十二、損壞乙個拉線開關賠款3元,損壞乙個起輝器賠2元,乙個起輝器座賠5元,乙個燈管座賠15元,整個日光燈損壞賠50元,插座損壞,造成線路損壞,除賠插座20元外,線路罰款150—500元,插座線拉出者罰50元。

三十三、損壞牆壁者,0.5平方公尺以下賠5元,0.5—1平方公尺賠10元,1平方公尺以上按實際面積以每平方公尺10元計算。

三十四、插銷丟失乙個賠1元,拉手損壞乙個賠2元,標語牌損壞乙個賠50元。

三十五、一次不鎖門、不關窗、不關燈罰5元,造成損失要賠償。

三十六、損壞數理化生、體音美等教學用具、電教裝置及電風扇者,視其損壞程度,照價賠償,對有意損壞,情節嚴重者,加倍賠償。

三十七、教職工損壞公物者,照價賠償。

第七章班級財產管理獎懲暫行規定

三十八、班級財產管理好,全學期班級財產無損壞或丟失現象,且全班學生沒有損壞非本班公物者,獎班集體文明班級總積分20分,班主任獎20元。

三十九、當月無損壞,獎文明班級積分10分。

四十、當月對於有損壞現象,班主任能組織學生及時設法修復,且質量符合要求,不予賠償。

四十一、當月對於有損壞現象,班級一周內未進行修復賠償處理,學校將通知限期修復或賠償,否則對班集體加倍賠償,對於有意損壞公物者,將做三倍以上的賠償,該班主任將通報批評,扣除班主任月積分10分。

四十二、當月對於損壞公物嚴重,且不及時處理的班級,學校將在全校大會上點名批評,責令四倍以上賠償,班級不能評為文明班級,並扣除班主任月積分20分。

第八章附則

四十三、全校師生均應依據本條例,管好用好學校財產,切實提高現有財產的利用率。

四十四、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條例不符者,按本條例執行。

四十五、本條例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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