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用工制度

2021-06-04 10:51:35 字數 2983 閱讀 9111

臨時工管理制度

為了適應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強對臨時工隊伍的管理,規範臨時工管理制度,提高臨時工隊伍素質,利於我校教學、科研、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臨時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1 本文所指的臨時工,包括校內任何單位、用任何經費列支工資,不納入正式職工編制的臨時工作人員。臨時工不包括辦理了返聘手續的我校離退休教職工,以及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

2 使用臨時工必須依據本單位人員編制缺員情況,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人數。各部門領導原則上不應聘請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為本部門臨時工。

3 人事處是全校臨時工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對全校臨時工用工的總體管理。各部門應參照正式職工管理體制,嚴格對臨時工進行管理。

4 學校人事處負責:核定全校臨時工名額;向上級勞動部門申報全校臨時工用工計畫;根據國家勞動政策法規,建立和健全臨時工管理制度;制定、調整臨時工工資標準;組織臨時工勞動協議的簽訂;協助調解勞動糾紛;管理全校臨時工基本資料;審核臨時工的上崗資格。

5 用工部門負責:審查、選招臨時工;制定本部門臨時管理辦法及崗位職責;具體安排臨時工的工作,檢查臨時工的計畫生育情況;按時向人事處報告臨時工增減計畫,發放臨時工工資,負責對臨時工進行思想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用工部門應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別與人事處核對本部門實際招用的臨時工人數和基本資料,對已發生變化的人員情況,及時通知人事處。

6 在我校做臨時工的人員,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6.1 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及遵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

6.2 身體健康(經我校衛生所或錦州市各大醫院體檢合格);

6.3 年滿16周歲,男的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的年齡不超過50周歲;

6.4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6.5 對技術崗位上的臨時工(電工、爐工、廚師等)必須有相應級別的上崗證件、健康證件,並經考核合格後方能聘用。

7 我校實行臨時工「持證上崗」制度,即不論任何單位或用何種經費聘用的臨時工,都必須在上崗前先到學校人事處辦理「臨時工作證」方能開始工作。凡招用沒有辦理「臨時工作證」的臨時工,視為非法用工,學校不給予臨時工待遇,如果發生勞務糾紛或臨工**事故,首先追究用工部門責任,同時按省、市勞動部門規定對用工部門作非法用工處以罰款等處理,對因勞務糾紛或臨工**事故引致的一切後果,由用工部門自己負責。

8 凡招用已在校內某部門工作的臨時工,用工部門應督促臨時工在開始新的工作前到人事處辦理轉部門登記。如果該臨時工在原部門合同期未滿,還要徵得原部門同意。

9 為保障用工部門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用工部門招用臨時工應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協議,勞動協議從試用期起計算。

10 簽訂勞動協議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從事的工種或具體指定的工作任務、合同期限、勞動時間、工資、福利、勞動保護、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等等。

11 每期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一年。

12 臨時工因違紀、犯法被作除名、**或判刑的,勞動協議自行終止。用工部門應在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人事處在必要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全校。

13 臨時工工資應以日計算(個別計件、承包工種除外)。

14 除計件工資或承包工資外的臨時工,一般執行人事處制定的統一工資標準。標準不能低於錦州市勞動局發布的當年錦州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15 臨時工每年必須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同時參加年度考核,考核標準可參照正式職工同類人員的要求或用工部門制定的臨時工崗位職責,考核優秀比例不超過本單位臨時工總數的10%,考核結果報人事處,對於工作滿一年且考核優秀的臨時工學校獎勵乙個月工資,標準按勞動協議解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費用由原工資渠道支付。

16 當年考核不合格的臨時工,不能在同一工作部門續訂勞動合同;分別在我校屬下不同部門工作,連續兩個考核年度考核不及格的臨時工,不能繼續在我校工作。

17 因違反勞動協議規定受到除名處理的臨時工,學樣不予再次聘用。

18 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19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其他檔案中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一、聘用臨時工的許可權

(1)學校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聘用臨時工,須經校主管人事校長同意,校辦公室備案。

聘用原則:被聘請人員原則上市區戶口、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年齡,男性在60歲以下,女性在55歲以下;每次聘用合同期限1---2年,連續聘用不超過5年;聘用臨時工要按省規定的親戚迴避制度執行,並經校行政會議通過。

(2)臨時工的用工申請,根據具體情況,由校辦公室決定是否需要向市教育局申請。

(3)學校應與聘用者簽訂合同。聘用處室負責人代表校長簽約。簽約內容、明確崗位責任、享受待遇、合同期限及違約責任等。合同一式三份,分別由校辦公室、聘用處室負責人及聘用者各持乙份。

二、聘用臨時工的待遇

(1)工資待遇,既要和工種的性質、勞動技術、工作時間長短、工作質和量掛鉤,又要與全校各工種的臨時工待遇平衡,再要與當時社會臨時工的平均工資待遇基本一致。具體工資待遇,應有分管校長及有關處、室主任商量決定。臨時工如請病事假,則每天扣除月工資的4%。

其考勤由聘用處室的負責人,每月底記錄報財會室。由財會室按合同規定於下月初發放工資。

(2)勞保待遇,必需的勞動保護耐用品,由學校提供給臨時工使用。合同期滿處室負責人應收回。必需的勞保低值易耗品,以節約為原則,由聘用處室負責在合同中註明並向總務部門申請,總務部門按期發放。

(3)臨時工原則上不享受學校在職教職工的獎金福利。特殊情況或有突出貢獻的,由有關處、室主任提出,分管人事校長決定。

三、臨時工工作日常管理

(1)聘用處室負責人負責安排臨時工作,進行工作數量的統計、工作質量的考核、安全工作的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確保該工作崗位正常運作。

(2)根據情況,校領導對臨時工工作進行檢查。查後發現存在的問題,由聘用處室負責人及時解決。

(3)對無法履行崗位責任、不能勝任工作或造成較大責任事故的臨時工,聘用處室負責人及時向分管人事校長匯報,同意後應立即中止合同,停止使用。

(4)合同期滿的臨時工,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處室負責人應在期滿前30天,徵得分管校長同意,另行簽訂合同,校辦公室備案。

四、學校財會人員按本規定二,監督執行。

五、本規定在執行中若有新的問題,由校長室修改完善。

臨時工用工協議

2 甲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狀況解除本協議。3 在協議期內,如乙方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要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4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生產安全 衛生條件惡劣 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企業又不加以改善的 甲方違反勞動協議或法律 行政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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