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14 08:32:27 字數 1555 閱讀 4787

三、自救器的管理

1、入井前接受安監人員的檢查,凡入井不佩帶自救器者一律嚴禁入井立功罰款50元;安監人員每漏檢一人未帶自救器入井,對安監人員罰款20元。

2、凡井下職工使用的自救器公升井後應按規定及時交回管理室,不按規定及時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罰款30元,依此類推。一月一累計扣罰。

3、通風隊負責逐月上報不交自救器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報表分送安管科、通風科。

4、對因病、事假等原因已離礦而自救器未交回者,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暫不扣罰,否則扣罰由單位承擔。對已到期報廢的自救器,如長期自己保管,並經常下井佩帶使用,對其責任者一次性罰款20元。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自救器應予以報廢,不准發放:

超過有效期;

開啟過;

過濾式自救器增重超過10克;

外殼封口帶採用錫焊連線的隔離式自救器補焊超過兩次;

檢修後仍不合格的。

6、凡無故開啟或損壞自救器者,使之報廢,每台罰款100元,不按規定領取、發放,每台罰款5元。凡報廢的自救器,必須在負責自救器管理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報廢處理。

四、自救器的培訓制度

佩帶自救器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要熟悉自救器構造、效能,正確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礦教育科要制定培訓計畫,未經培訓或雖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未有教育科發給合格證者,不准佩帶自救器。

加強自救器的培訓工作。教育科每年進行一次培訓考核,不合格者要進行補課補考,各單位對已培訓並能正確掌握自救器佩帶使用人員要逐個登記造冊,自救器使用培訓工作由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及技術人員負責組織。

五、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採購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由使用單位根據入井人員情況提供採購計畫,公司安管部門彙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部門負責採購。

2、自救器購進後除**部門應履行的驗收制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強制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後發至使用單位。

3、自救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其進行檢定,確定其無維修價值後,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4、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規定: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井)長負責,並指定安全礦長及有關部門和人員管理。

6、自救器由礦井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各礦(井)應建立自救器發放室,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應在0℃~45℃範圍內。自救器的專管人員,應負責自救器的外觀檢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儀器儀表維修站每季進行一次穩重和氣密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於80pa為合格;化學氧自救器氣密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於300pa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並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礦井每年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9、所有隨身攜帶自救器入井人員,要愛護自救器,在沒有災變的清況下,不要隨意啟封自救器。

10、對於無故損壞、啟封自救器者,應由責任人按價賠償,對情節嚴重者將嚴肅處理。

11、各礦井對自救器應建立臺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對於報廢的自救器及時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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