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井田制度

2021-06-26 18:25:20 字數 5336 閱讀 1742

對井田制度的思考

古代典籍中關於井田制度的記載,開始於《孟子》,其次有《周禮》,《穀梁傳》,《韓詩外傳》,《漢書*食貨*刑法》。在《孟子》之前,沒有關於井田制度的記載。在甲古文,金文中,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找到井田制的痕跡。

井田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孟子*滕文公上〉載: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

經界即定,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死徙無出鄉,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

」《穀梁傳*宣公十五年》載:

「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多於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畝……肥饒不得獨樂,蹺確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財均力平,兵車素定,是謂均民力強國家。」

《韓詩外傳》載: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裡為一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里,其田九百畝。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廣百步、長百步為百畝。八家為鄰,家得百畝,余夫各得二十五畝,家為公田十畝,餘二十畝共為廬舍,各得二畝半。

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憂,患難相救,有無相貸,飲食相召,嫁娶相謀,漁獵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親而相好。」

《漢書*食貨志》載: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添百畝,公添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

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一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

根據上述史料中的記載,可知所謂井田制度有如下三個特點:

第一,土地劃成豆付乾狀,方裡而井,一井九百畝;

第二,土地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畝;死徙無出鄉,鄉里同井;

第三,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換土易居。

從漢代開始,直到清代,一直有人提出,要恢復井田制度,可見其影響的深度。現在高校所使用的本專科古代史教材,絕大多數也有關於井田制度的教學內容,並明確承認井田制度的存在。

中國古代是否確實存在過井田制度,學術界始終存在著爭論。

最早對井田制提出懷疑的是胡適之先生,胡在《井田辯》中,否認秦以前存在過井田制度,認為這僅僅是後人的理想,是孟軻編造出來的。當時,正是社會史大爭論時期。一些學者認為,胡適的目的,在於證明土地私有制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東西,因此,對此觀點大加批駁。

如此一來,否認井田制的觀點,就成了胡適觀點,學術問題變成了政治問題。

但是,就在當時,也有一些人否認井田制度。如,范文瀾先生就否認井田制。範老認為:

「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象無數的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劃分,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說的井。」(見《中國通史簡編*第一編》)

李亞農先生也認為:「使中國兩千年來學者不勝嚮往的井田制,原來是孟子的烏托邦,在歷史上是從來沒有存在過的東西。」(見〈欣然齋史論集〉)

以後,又有胡寄窗,周穀成等人也否定井田制。胡寄窗認為,「孟軻的井田原始模式本身不僅是不可能實現的空想,而且是我國古代最混亂的空想。」(見〈有關井田制若干問題的**〉)

周谷城先生則認為:「原來井與田兩個字,並不是連用的,這兩個字只表示豆付幹塊的土地經界的。井就是田,田就是井,二而一,一而二,原不代表什麼井田制的。」(見《中國通史》2023年版)

當然,也有一些學者對井田制持肯定態度,如郭沫若先生,翦伯贊先生,趙光賢先生,金景芳先生等等。

金景芳先生的《論井田制度》,可說是對井田制度研究的集大成者。金先生在書中說:「井田制的本質特點正在於把土地分給單個家庭並定期實行重新分配。

」並認為,胡適用『豆付幹塊』來說明井田,「說到了井田的真正特點」。金先生並以何休,趙岐的注說明,「換土,爰土是乙個意思,都是指農田的定期分配而言。二人的解說,真正道出了井田制的特點和分田法的精意所在」。

我的個人觀點是否認井田制度的。以下就井田制度的三個特點逐一說明。

井田制度的第乙個特點,「方裡而井,劃成豆付乾狀,一井九百畝」,這種規格化的均田是不可能存在的。

古代土地耕作的單位肯定有一定的標準,否則的話,古籍和金文中就不會有「一田」,「二田」,「五田」,「十田」以及「士田十萬」,「賞田百萬」的記載。既然如此,在有水利設施的平原地區,形成豆腐乾式的「井」字形是很有可能的。但是,中國地形地貌的特點是多山多丘陵,山川河流的走向,不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據《左傳》所載,成公二年,發生了著名的鞍之戰。晉國得勝後,要求齊國,「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齊使嬪媚人答曰,「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詩》曰:

『我疆我理,東南其畝。』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唯吾子戎車是利,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既然是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先王也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不能盡東其畝,又怎麼能「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呢?就連承認井田制度的趙光賢先生也認為,「《周禮*遂人》所講的溝洫制,自『十夫有溝』到『萬夫有川』,如此整齊的溝洫制,不要說古人做不到,今天我們的農民也做不到。」(見《西周史研究》)

井田制度的第二個特點「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畝」也是不可能的。

為了使八家皆私百畝的說法令人信服,於是又造出了 「五口一家」的說法。首先我們說每家五口是不可能的,怎麼可能每乙個家庭的人口數都是五口呢?每一井的耕地面積是固定的,而八家的人口數字則不可能無變化。

人口增加後不許遷徙,則必然有人分不到土地;而人口減少,則必有無人耕種的土地。既然土地面積固定,人口不許遷徙,就必須使人口數量保持不變,才能使人與地配合適當。然而,人口數量也不是可以人為控制的。

所以,「平均分配,八家皆私百畝」,同「死徙無出鄉,鄉里同井」,這兩個命題是自相矛盾的。

孟子把社會生產同生活範圍縮小到八家,比老子的小國寡民的範圍還要小。井與井之間,既無人口流通,又無經濟聯絡,這同孟子自己的有關社會分工的觀點也是矛盾的。(請參閱《孟子*滕文公上》所載,孟子與陳相的那段著名的對話)

後世魏周隋唐各朝所行的均田制,都是按人口或者勞動力來分配土地,就是因為按家庭分配便不能達到均田的目的。

井田制的三個特點「定期重新分配,三年一換土易居」,則更是不可能的。

我們知道,土地有肥瘦,房屋院落有區別,即使是原始社會,三年一換也未必行得通,更何況文明社會呢?

《詩經*豳風*東山》描寫乙個出征三年的戰士,懷念家鄉時的情況說:

「鸛鳴於垤,婦嘆於室,

灑掃穹窒,我徵聿至。

有敦瓜苦,蒸在慄薪;

自我不見,於今三年。」

從詩中可以看出:第一,士兵出征三年多,但是並沒有「易居」;第二,士兵對其家室具有強烈的感情。

就連肯定井田制的趙光賢先生也說:「三年換土之說不過想當然而已,至於易居更不可信。如果三年即易居一次,豈不是自找苦吃?」

總之,孟子所說的井田制度,除了井字形的土地劃分狀態外,還包括一系列的生產和分配問題,這樣的井田制度,歷史上是不曾存在過的。

論井田制度

一、論井田制的存在

過去有人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認為那純粹是臆想出來的「烏托邦」。但史學界承認井田制存在的居多,現在否定它存在的勢力似乎已很弱了。《周易》的《井卦》說:

「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周禮·地官·小司徒》又說:「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

」所以《井卦》中說的意思就是,這個井改屬那個邑或那個井改屬這個邑,井是沒有改變的,只不過井所屬的邑不同了,所以說「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和現在說的「井井有條」、「秩序井然」就是從井田的規則整齊得來的。這說明古代的井田制是存在的。

再從「耕」字來看,它由「耒」和「井」組成,就是用耒(古代的農具)在井田上勞作的意思。這也說明井田的存在。古代典籍提及井田制的也不少。

井田制是存在的,那麼它是怎樣產生的呢?下面談談它的起源與形成。

二、井田制的起源和形成

1.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的起源必須上溯到原始社會末期。它起源於氏族公社(不是農村公社)所有制。我這裡所說的氏族公社是指由家長制大家族**為個體家庭時期的氏族公社。

這時公社內部有了階級分化,出現了氏族貴族奴隸主和奴隸、貴族和平民。貴族掌握了公社權力機構的大權。但當初不論貴族或平民都作為公社的成員從公社裡分得乙份土地,不過貴族利用職權往往佔的份地要大,要好。

份地是公社神聖的所有物,不得買賣,而且還要定期重新分配。公社裡還有一部分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產品用來支付公共的支出(當然貴族會利用職權從中**)。當時的奴隸主要是戰俘奴隸,也有少數債務奴隸。

貴族役使奴隸勞動——從家務勞動到農業、手工業的生產,而且還奴役他們去開荒。平民(公社成員)為了生存也會開一點荒地,這些自己開墾的荒地是「私田」,公社土地(份地、共有地)是「公田」。這便是井田的雛形。

貴族需要更多的奴隸和土地以滿足其貪欲,平民也為生存要更多的土地,於是公社(其實是部落或部落聯盟)之間的戰爭不斷。對外征服導致了國家的出現。中國的奴隸制是在氏族部落的聯合和兼併戰爭中發展而成的。

在征服過程中,有的是滅其社稷,把他們統統變為奴隸,占有他們的土地,把它分給征服公社的成員。有的是保持原來的公社組織,除分給他們份地外,全部占有他們的土地,役使他們耕種,產品全部歸征服公社的貴族所有。前者是為了滿足征服公社成員的土地要求,後者主要滿足貴族的奴隸和土地要求。

這種分配被征服公社的土地和奴隸是通過分封制來實現的,分封制與宗族制又有著密切的聯絡。

2.宗族制與分封制

在征服過程中,為了調和貴族之間的矛盾,但更主要的是鎮壓奴隸的反抗,公社便通過兼併-聯合而建立國家的組織。國王把他征服的所有土地視為他所有,按照宗族關係把土地分封給各宗族耕種,這樣便有了宗族制和分封制。

「中國奴隸制的特點,是由家族奴隸制分展為宗族奴隸制。所謂宗族,就是若干近親家族的聯合結構。」(田昌五《古代社會斷代新論》)從甲骨文中的「王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的稱呼中可知商代後期已有了宗族。

而周代的宗族制已相當完整嚴密。嫡長子繼承制貫穿於宗法制之中。周天子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統治者,是姬姓家族的「大宗」,全國土地在名義上都是他的,因此他有權把土地分封給別人。

天子由嫡長子繼承,其他諸子有的被封為諸侯,有的在王室裡擔任官職,在畿內分得采邑。他們的職位和大部采邑由嫡長子繼承,其他兒子也在朝廷當官,得到周天子的賞賜,但以後血緣關係逐漸疏遠,有的會淪為平民(國人)。諸侯國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

諸侯國君也由嫡長子繼承,其他子弟另封採地。卿大夫也在自己的封邑內立有家廟,統率自己的家族,把一部分土地分給士。比較疏遠的宗族成員也分得乙份土地,他們是分封制下最底層的「受封者」,身分是平民,被稱為「國人」。

需要注意的是封受土地的時候是把土地封給整個某一宗族,然後再由這個宗族的族長(相對本族來說的「大宗」)把土地按一定標準分給各個宗族成員,其餘的歸貴族支配。宗族成員是作為這一宗族的一員有權分得乙份田地來自己耕種,他們是有公民權的「國人」。總之,如此層層受封,受封者對封者有納貢、服兵役的義務。

「國人」和奴隸都在規劃得整整齊齊、阡陌縱橫、象井字形狀的田野上勞作,這就是井田;這種耕作和土地所有制便是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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