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總結

2021-12-21 16:29:01 字數 3403 閱讀 5910

一年1、《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3、《海商法》第260條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海商法》第263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5、《拍賣法》第61條第3款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宣告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年1、《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3、《專利法》第62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4、《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5、《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6、《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7、《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9、《海商法》第259條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0、《海商法》第261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

11、《海商法》第262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

12、《海商法》第264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13、《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年1、《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2、《環境保**》第42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四年《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五年《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年1、《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3、《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1、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在該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2、追索多付工程款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結算糾紛。其訴訟時效應從驗收結算之日始計算。

3、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4、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5、**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該規定不包括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等經濟合同中因質量問題而提起的訴訟。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等經濟合同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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