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田滅火規範 試行

2022-06-14 22:30:06 字數 5251 閱讀 476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礦產資源法》,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保護煤炭資源,保護環境,使煤田滅火工作正規化、標準化、規範化,特制定《煤田火災滅火規範》(下稱《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煤田火災的治理。煤田火災,係指發生在煤田煤層露頭或淺部的、影響煤田開發、儲量損失大、嚴重汙染環境、威脅生產安全的大面積火災。

第三條本《規範》的貫徹執行,在省、區範圍內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廳長(局長、經理)負全面領導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安監部門負責監督監察本《規範》的貫徹與執行。

第四條有煤田火災滅火任務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必須建立滅火專設機構,專設機構的負責人負具體領導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

第五條有煤田火災的省、區,必須對省、區內的煤田火區進行全面調查,建立火區檔案,制訂滅火規劃。

第六條煤田火災滅火工作,應根據資源、環境保護和開發規劃的要求,確定控制或熄滅的治理目標。

第七條確定治理的火區,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提出滅火方案設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論證。

第八條省、區煤炭廳(局、公司)根據批准的方案設計,編制滅火初步設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滅火專設機構根據批准的『『初設」,負責組織編制煤田滅火施工設計,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 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滅火施工,必須嚴格按滅火施工設計執行,並遵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如確需變更設計時,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有煤田滅火任務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可根據本《規範》的規定進一步制訂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範》解釋權屬能源部

第二章火區勘察

第十三條火區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個階段。地質工作較差,地質地理條件複雜的火區,必須首先進行初步勘察,根據初勘結果進一步進行詳勘。凡有地質詳查報告,且提交時間在十年以內者或急需開發建設的煤田火區,可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最終分別提交勘察報告。

第十四條火區初勘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廣泛收集前期地質勘探資料和生產礦井情況,初步掌握火區概況和地質概況;

二、查明火區分布位置、面積、燃燒程度、燃燒狀況、發火原因、燃燒歷史及燃燒損失煤炭儲量;

三、了解含煤地層時代、地層層序、地質構造形態和主要構造;

四、掌握煤層層數、層位、厚度、煤層分布範圍及著火煤層層數和層位;

五、了解煤質特徵與煤種:

六、了解自然地理條件、第四系地質、地貌特徵及水文地質概況;

七、了解水源、電源和土源等情況。

火區初步勘察報告書的編寫,參照附錄一。

第十五條火區詳勘必須達到如下要求:

一、詳細查明火區平面分布位置、面積、燃燒深度、燃燒狀況、發火原因、燃燒歷史及燃燒損失煤炭儲量;

二、詳細了解含煤地層及其地質構造;

三、準確掌握煤層層數、層位、厚度、煤層分布範圍及著火煤層層數和層位;四、詳細掌握煤質特徵和煤種;

五、詳細了解自然地理氣象條件、第四系地質、地貌特徵及水文地質情況;

六、詳細了解生產礦井的分布及開採情況;

七、詳細查明水源、電源和土源情況。

火區詳細勘察報告書的編寫,參照附錄一。

第十六條採用物探法(自然電場法、磁法及紅外測溫法)勘察火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測火區位於物探測區**,保證探測結果輪廓完整,四周有一定面積的正常場作背景;

二、物探基線平行於火區走向,並位於交通方便、地勢平坦的正常場內,火區走向不穩定時,基線亦應隨之改變、但不宦過頻,且與火區總走向保持基本一致;

三、物探測線垂直於基線(即垂直於火區走向),測線長度以火區寬度為依據,但其兩端必須有3~5個測點位於正常場內;

四、測網密度,火區初勘階段,線距100~200m,點距10m,詳勘階段,線距100m,急傾斜煤層點距》5m,緩傾斜煤層點距10m;

五、火區初勘階段,磁法探測的精度應使均方差為1o~20nt,詳勘階段小於10nt,自然電場法的探測精度,不論初勘或詳勘,皆要求正常場內同一點的兩次觀測誤差小於或等於5mv,異常場內誤差不大於10mv。

物探探火的野外作業,嚴格遵守物探工作規程參照附錄二。

物探工作結束後,應提交物探勘察報告(包括文字說明書和相應的圖紙;物探剖面圖;物探平面剖面圖、物探探火分析解釋成果圖等)。

第十七條採用鑽探探火,只用於火區詳勘階段,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在詳細勘察階段,物探成果必須由鑽探驗證,取有代表性的物探線做為鑽探勘探線,每個物探測區至少要布設1~2條鑽探線,每條線上至少布設2~3個鑽孔;

二、鑽探深度依據物探測得的火區燃燒深度再延深10%;

三、鑽探冷卻液應使用清水;

四、鑽探過程中及時記錄孔內空洞的**深度,突然冒煙、冒氣的深度及漏水深度等異常情況;

五、每個探火孔分別進行質量評級驗收參照見附錄八;

六、鑽探作業遵守地質鑽探操作規程。

鑽探工作結束後,提交鑽探成果報告。

第三章滅火設計

第十八條煤田滅火設計應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施工安全的原則,同時,考慮治理後煤田的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煤田滅火設計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三個階段:

一、方案設計,必須在具有可靠的詳細勘察報告的基礎上編制,並經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論證後定案;

二、初步設計,應根據方案設計的審批意見編制,經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初審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由省、區人民**和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國家計委或有關部委審定列項;

三、施工設計,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編制,並經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條煤田滅火方案設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火區的自然地理、交通、地質、地層、構造等情況;

二、火區燃燒狀況;

三、生產礦井及廢棄礦井情況;

四、確定滅火目標;

五、根據火區的特點及就地取材滅火的難易程度,就兩種以上的滅火方案進行比較;

六、推薦最佳方案,提出投資估算。

第二十一條煤田滅火初步設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火區地理、氣象、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煤層、煤質及小煤礦開採情況;

二、根據不同地理位置及燃燒狀況分割火區塊段,並詳細描述各塊段的火災特徵、燃燒煤層層數、燃燒而積和深度等情況;

三、根據火區各塊段的不同情況,就選擇的滅火方法、施工工藝及選擇依據進行論述;

四、滅火工程布局的詳細論述;

五、分火區塊段準確計算出各單項滅火工程量以及全部滅火工程量;

六、計算出各項輔助工程的工程量(簡易公路工程、供電線路工程、供水系統工程、通訊系統工程、工區設施工程等),並評述工莖流程;

七、根據滅火工程量及輔助工程量,以及上級規定的滅火工期,計算出施工所需的各種機械裝置數量,編制裝置、材料清冊;

八、編制施工程式,施工進度及勞動組織計畫;

九、布設滅火效果監測網,確定監測手段,並提出技術要求;

十、分塊段提出預期滅火目標;

十一、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十二、編制滅火工程投資概算;

十三、繪製滅火工程施工圖紙。

煤田滅火初步設計的編制,參照附錄四。

第二十二條煤田滅火施工設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分火區施工工藝流程圖及單項工程施工圖;

二、滅火鑽探工程平面圖及剖面圖;分火區選出的1~2個有代表性的鑽孔預想柱狀圖,詳細標出其技術要求(孔徑、孔深、孔斜度、所穿煤層、終孔層位、終孔後下套管的要求等);

三、汙水、汙漿工程工藝流程圖,標明每個汙水、汙漿鑽孔、地表裂隙、小窯井口、魚鱗坑等作業位置,汙水、汙漿方法的技術要求及工程量等;

四、供水、供電系統工程按工程類別分別繪製施工圖;

五、砂土覆蓋工程覆蓋層等厚圖,標明覆蓋區的幾何尺寸、覆蓋厚度、工程量等;

六、簡易公路施工圖,標明路面寬度、坡度、曲率半徑、挖填方工程量等;

七、文字說明書,詳細敘述各火區各項滅火工程施工順序、施工質量要求、進度及工期以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同時編制年度計畫。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第四章滅火施工

第二十四條煤田滅火施工工作由煤田滅火專設機構組建相應的區(隊)具體實施;

區(隊)管理機構由主任(隊長)、副主任(副隊長)、主管工程師組成;下設施工員、安全質量管理員及統計員等;

第二十五條區(隊)主任(隊長)直接指揮滅火施工,對工程計畫的完成、施工質量、滅火效果和施工安全負責;

副主任(副隊長)協助主任(隊長)作好分擔的工作。

主管工程師負責滅火施工中的技術工作。

第二十六條滅火鑽探、注水、注漿、砂土覆蓋、挖除火源和爆破等作業及滅火工程測量,必須遵守相應的作業規程和規定參照附錄五。

第五章火區監測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滅火專設機構必須設立火區監測專業組,全面負責火區監測工作,並對火區狀態作出階段和最終評價。

第二十八條已確定近期治理的火區,監測工作必須在滅火施工前三個月、滅火施工期間定期監測,全面掌握火區動態,指導滅火施工程序;滅火工程驗收後,繼續定期監測的時間應不少於一年,以考查滅火效果。

第二十九條火區監測應同時採用溫度法、氣體分析法。亦可輔以物探法,作好原始記錄,並編制監測成果圖表(平面或剖面等溫線圖及各引數值隨時間變化趨勢曲線圖)。

第三十條每次監測成果資料,至遲七天內報主管工程師審定;作出相應評價和結論後,上報專設機構總工程師,年終報煤炭廳(局、公司) 備查。

第三十一條火區內的定期觀測孔,應呈十字形布設,受條件限制時可呈線性布設;觀測孔控制半徑一般取25~50m,受條件限制時,最大不得超過100m。

第三十二條定期觀測孔必須下套管,煤層位置下篩管,管口配置可拆卸的管帽,不測溫取樣時封嚴。

第三十三條砂土覆蓋滅火時,觀測管可直接埋設在自燃煤層露頭或火區裂隙帶內,埋設1.0m以上,底部沒0.5m的篩管,用鑽機鑽設觀測孔時,孔位應選在煤層燃燒帶內,終孔位置根據情況可在煤層頂底板或破碎帶頂部。

第三十四條測溫元件必須定期校正,誤差應小於±1℃。

第三十五條用鑽機鑽設的定期觀測孔觀測時,測溫元件應從上往下分梯度定深測溫或找出最高溫度點測溫,該點的深度即為定期測溫或取樣的深度;埋設的定期觀測孔,孔底深度即為定期測溫和取樣深度。

第三十六條使用惰性溫度計測定溫度的時間應不少於1h,使用熱敏電阻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測定溫度時,溫度讀數穩定時間不得小於2min;孔內出現異常溫度時,必須連讀測定三次,誤差不得超過±1℃。

第三十七條採氣樣時必須先用孔內氣體沖洗取樣器和氣樣皿至少三次,觀測孔處於進氣狀態不得取樣。

第三十八條火區氣樣分析應使用氣相色譜儀,其操作應參照附錄六的規定;從取樣至分析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h,火區氣體成分發生突變時,必須連續分析三次以上。

第三十九條利用物探手段監測火區時,應使火區居於測區**,測區的範圍應保證觀測結果的輪郭完整,其周圍有一定面積的正常場作背景;測網密度保持100×5m2或100×10 m2。,每個測點應設固定標記,每次觀測必須測點對中。

第四十條磁法監測時,對同一點每次觀測儀器高度應保持不變,磁法均方差應小於±10mt,自然電場法誤差,異常段限差小於10mv,非異常段限差小於5mv。

煤田火災滅火規範 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 礦產資源法 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 保護煤炭資源,保護環境,使煤田滅火工作正規化 標準化 規範化,特制定 煤田火災滅火規範 下稱 規範 第二條本 規範 適用於煤田火災的治理。煤田火災,係指發生在煤田煤層露頭或淺部的 影響煤田開發 儲量損失大 嚴重汙染環境 威脅生產安全的大面積火災。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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