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如何對其債務進行清償

2022-09-06 21:18:05 字數 1003 閱讀 8979

股權糾紛律師

合夥企業的債務,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它既包括由於合夥企業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違約之債,也包括由於合夥企業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

我國民法通則第35條規定如下:

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和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此,所謂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是指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一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一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8條、第39條的規定可知,合夥企業對其債務的清償有兩種情況: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可見,合夥人實際承擔的補充責任。只有在合夥企業無法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才有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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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以合夥企業的現有資產不能完全予以清償的情況。

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實際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

無限責任,即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付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直到清償完畢為止。如果合夥人自有的財產也不足以償付合夥企業所負的債務,則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到破產為止。所以,各個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不是僅以其出資額為限的。

連帶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夥企業的債券人對企業所負的債務可以向任何乙個合夥人主張,該合夥人不得拒絕。即當債權人追究合夥人的無限責任,某合夥人無力承擔這種責任時,其他合夥人有連帶承擔其償付債務的義務。

合夥人互相串通逃避合夥債務的,除應責令承擔清償責任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務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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