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2022-12-07 00:18:05 字數 4357 閱讀 8878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制度執行力,增強員工責任心,防止員工因失職而引發各類生產管理經營質量事故,並嚴肅追究各類事故責任人,保證公司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各專案監理部負責人為本部門(專案)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專案)各事項負總責,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人員為公司所有在崗員工,適用於公司範圍內所有生產管理經營過程控制中的失職行為以及因此而引發的各類事故的責任追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公司員工在專案管理等過程控制中,因個人原因導致的各類失責行為或引發的各類質量、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事故總稱。

第五條公司對各類事故成立相應的事故責任追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司領導根據事故性質制定相關領導班子成員、機關部室負責人或專案監理部負責人組成,具體負責調查事故的原因,核實事故情節和損失,查明相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提出事故處理意見等。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依據失職行為和事故損失大小及情節輕重有:通報批評、罰款、調換崗位、降職、撤職、待崗、解除合同等。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罰款可以與其他處罰合併進行。

對尚不夠公司處罰的各類失責行為,由公司分管領導或部門(專案)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指出錯誤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條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按領導責任、相關責任分別區分責任,並作出對應處罰。

領導責任:針對公司中層(專案總監)以上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管理方面引發的事故或經濟損失應追究的責任。

直接責任:對直接引發事故或經濟損失的人員應追究的責任:

相關責任:對與事故或經濟損失有關聯的人員或部門應追究的責任。

第八條公司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由公司分管領導對其進行談話,並給予通報批評或罰款處罰。

(一)公司工作人員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專案監理正常開展,但尚未造成損失的;

(二)不按組織指令辦事,超越取權或未按規定匯報請示,自行其是,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遇事縱向或橫向推諉,未造成

影響或損失的;

(四)因主觀原因不負責任的提供失實、錯誤的資料、情況,尚未給公司決策造成誤導的;

(五)不認真思考分析,隨便附議錯誤意見,給公司決策失誤帶來負面影響或損失輕微的;

(六)各類管理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不深入掌握應能掌握的情況,違背科學原則盲目決策,經及時發現尚未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公司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給予調換崗位或降職、罰款處罰。

(一)公司工作人員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影響公司正常管理工作或專案監理正常開展,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不按組織指令辦事,超越職權或未按規定匯報請示,自行其是,給公司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和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遇事縱向或橫向推諉,貽誤時機,給公司專案管理等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因主觀原因不負責任的提供失實、錯誤的資料、情況,給公司決策造成失誤和較大經濟損失的;

(五)不認真進行思考分析,隨便附議錯誤意見,給公司決策失誤帶來重要負面影響和較大經濟損失的;

(六)各類管理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不深入掌握應能掌握的情況,違背科學原則盲目決策,給

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十條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給予專案總監或監理人員通報批評或罰款處罰。

(一)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進行監理,情節較輕尚未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二)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能堅守工作崗位,不認真履行監理工程師監理職責,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後果的;

(三)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徇私舞弊,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的;

(四)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之間不團結,遇事推諉扯皮,影響監理部正常工作秩序,但情節尚輕、尚未造成後果的。

第十一條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給予專案總監或監理人員調換崗位或降職、罰款處罰。

(一)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進行監理,情節較重,在監理行業給公司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和一定經濟損失的;

(二)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能堅守工作崗位,不認真履行監理工程師職責,脫崗或巡查不力,造成事故隱患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的;

(三)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徇私舞弊,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給公司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四)專案監理部人員之間不團結,遇事推諉扯皮,影響監理部正常工作秩序,已嚴重干擾專案正常監理工作或受到業主批評的;

(五)因專案監理部原因被上級主管部門或業主通報批評、處罰,情節較輕的;

第十二條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給予專案總監或監理人員撤職或待崗、解除合同、罰款處罰,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有國家相關部門處理。

(一)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進行監理,情節嚴重或造成事故,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和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能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監理工程師職責,脫崗或巡查不力,造成事故,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害的;

(三)專案監理部或監理人員不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徇私舞弊,內外勾結,損公肥私,情節嚴重,給公司帶來惡劣影響的;

(四)專案監理部人員之間不團結,遇事推諉扯皮,嚴重影響監理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事故隱患或發生事故的;

(五)因專案監理部原因被上級主管部門或業主通報批評、處罰,情節較重,給公司帶來惡劣影響和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十三條事故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應本著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的原則,實事求是對事故作出書面說明,提出處罰依據和方案

報公司研究決定,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公司應及時將事故處罰方案通報被處罰人。

第十四條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部門和專案監理部負領導責任,公司中層幹部和專案總監對各自部門和專案監理部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對本法未列明各類事故的,公司有權依據本辦法參照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或上級有關檔案不符的,以國家或上級檔案為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發文規定有與本辦法有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安全廉政、試驗檢測、內業資料、業主評價等違規罰款細目。

永靖至東鄉段改建工程監理部

2023年3月10日

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安全廉政、試驗檢測

內業資料、業主評價等違規罰款細目

一、工程質量:

1、分項工程不符合「基本要求」,工程實體質量不能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外觀有明顯缺陷。罰款500-2000.

2、監理人員沒有獨立完成控制點、基線複核,監理測量和原始記錄,資料不完整。罰款500-1000.

3、對承包人施工的隱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藝,監理人員沒有完全實行全過程的旁站監理。罰款100-1000.4、對於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問題沒有及時檢查發現,指出糾正,沒有發出《監理指令》和《監理通知》的。

罰款500-1000.5、對質量監控工作措施不力、對出現的質量事故沒有及時上報,並主動配合相關單位調查、分析原因,提出建議性意見。罰款500-1000.

6、對所監理標段監管不力,責任心不強的。罰款500-2000.二、工程進度:

1、監理不認真審查承包人編制的工程進度總計畫旬、月進度計畫,並認真督促檢查執**況的。罰款50-100.

2、對重要的關鍵性控制工程進度計畫沒有跟蹤督促檢查,分析進度滯後的原因,下達《監理指令》,要求承包人採取措施,調整施工部署,加大投入,確保主要控制專案進度計畫完成的。罰款50-100.

3、因監理工作失誤造成的工期延誤。罰款50-1000.三、安全廉政

1、不及時發現和指出現場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並採取相應措施。罰款50-500.

2、對安全事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匯報,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進行處理,作好事故處理記錄的。罰款200-2000.3、不恪守「監理人員工作守則」,利用監理工作權力對施工單位進行「吃、拿、卡、要」或獲取各種好處等違紀違規行為、損害企業形象及聲譽等現象和事件發生的。

罰款500-5000.四、試驗檢測

1、沒按要求建立健全裝置台賬、建立試驗檢測台賬。罰款50-200.2、對原材料和工程實體自檢和抽檢沒嚴格把關的。

罰款200-500.3、自檢和抽檢頻率不符合公路工程有關規定。罰款50-200.

4、試驗檢測資料有誤造成損失者。罰款500-1000.五、內業資料:

1、不認真填寫監理日誌、旁站記錄、巡視記錄和施工監理原始記錄的。罰款50-200.

2、對上級檔案、設計檔案和監理部的檔案、通知、會議紀要不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歸檔不規範。罰款50-500.3、對承包人報送的各類報表、報告和施工監理程式管理等資料不認真審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簽批和轉報的。

罰款50-500.六、業主評價:

1、因監理個人原因受省級交通部門批評一次。罰款500-5000.2、因監理個人原因受專案辦批評一次。

罰款200-1000.3、因監理個人原因受專案中心試驗室批評一次。罰款100-200.

4、受群眾投訴或舉報的監理人員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罰款500-2000.

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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