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協議

2023-01-02 14:27:04 字數 3098 閱讀 6566

法規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提前退租天數的租金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違反第八條第3項行為之一的,應按期整改,並按照違約期間租金總額的 10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範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房屋原狀並賠償損失;

5.因使用不當等乙方過錯導致房屋及附屬設施(如下水管道、排糞管、化糞池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負責及時修復並賠償給甲方和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6.合同終止或符合第五條第4項提前解除合同時,乙方在合同終止之日前或收到解除租賃合同通知中規定的退房期限內,不辦理退房手續的,視為自動退房;

7.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

第十條乙方在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事項

1.2.

3.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乙方:

經辦人**人:

****:

年月日蘭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賃協議

(第一版)

編號出租人(甲方):

位址: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蘭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的坐落、面積

1.甲方同意將坐落在蘭州市區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願意承租;出租房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使用面積平方公尺;

2. 乙方對甲方出租上述房屋沒有任何異議,且乙方已對房屋的相關情況充分了解。

第二條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

1. 乙方承租該房的租賃期(限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在承租期間,該房屋僅作為使用,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3. 該房屋租金標準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計算,為元/㎡*月,月租金為元,年租金為元,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時間為

4.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萬仟佰拾元元);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或拖欠水、電、暖氣、物業等費用、或因乙方違約行為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剩餘部分一次性無息返還給乙方。

第三條房屋的交付和返還

1.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簽訂本協議後視為交付完成;

2.租賃期結束前10日內,乙方應將房屋交還給甲方,交還後房屋內仍有的乙方餘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但清理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返還該房屋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1)保證租賃房屋本身的完好,附屬設施、裝置處於甲方交付前的狀態;

(2)應付清租金和各項費用(包括水費、電費、暖氣費、物業費等,以最後一次交付上述費用的票據影印件為準),並將房屋清理乾淨。

第四條房屋修繕及裝飾裝修

1.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由乙方負責維修,因此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裝置的,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承擔乙方的裝修和增設他物的維修的義務;租賃期滿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裝置歸屬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轉租、轉讓和交換

1.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或與他人互換房屋使用;不得將承租的房屋作為與他人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等經營行為;未經甲方允許,不得轉讓;

2.乙方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該房屋時,應由甲乙雙方與接受轉租方共同訂立書面轉租合同,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租賃期間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接受承租方追償。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依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承擔房屋自然損壞的維修責任。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本合同約定按期繳納租金;

2.保證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房屋(含公共部分)進行擴建、加建、改建(含改變間隔)、裝修;

4.承擔承租房屋的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和用電用氣安全責任。不得在房屋內及公共地方儲存、堆放雜物或危險品,防止事故發生;協助甲方做好房屋和裝置的安全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甲方人員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乙方發現房屋及其裝置自然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按照要求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

5.當乙方承租的房屋所在區域實施統一的物業管理時,乙方同意接受物業管理,並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履行的義務,按時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費。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1.甲方需要對出租的房屋進行解危、加固、維修、改建或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時,乙方可選擇( )方式安置,並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費用和損失。

(a)提前解除本合同,無條件自行安置;

(b)服從甲方的安置,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不得以任何藉口刁難、拖延或阻撓,因延誤期限造成甲方和他人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2.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解除。

3.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房屋使用.

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2)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3)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借、調換使用,或擅自轉讓、改變租賃用途;

(4)拖欠房租累計三個月以上;

(5)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省、市房屋管理的有關法律、

附件一房屋設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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