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3

2023-01-11 19:36:04 字數 5189 閱讀 3692

第五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2023年多選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  )。(2023年)

a.勞動合同期滿

b.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d.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答案】abcd

2.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1.適用條件不同

(1)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針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2)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中「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3)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於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對於勞動者來說,並不是只對違反「服務期和競業禁止」這兩個事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勞動者違反其他事項有關規定的,需要承擔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相關鏈結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鏈結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性質不同

(1)經濟補償金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

(2)違約金和賠償金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3.支付主體不同

(1)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2)違約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勞動者。

(3)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釋】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釋】勞動者應「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試用期滿後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1.關於補償年限的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關於補償基數的計算標準

(1)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案例】北京市甲公司和張某的勞動合同終止,已知張某的工作年限為15年,月平均工資為13000元,北京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甲公司應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000×3×12=144000(元)。

3.關於補償年限和基數的特殊規定

(1)2023年1月1日前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2023年1月1日以後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照新規定執行,兩段合併計算。

(2)解除勞動合同

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

②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23年1月1日前後,補償基數的計算略有不同:2023年1月1日以前,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1年的,不區分是否滿6個月,均按1年計算,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2023年1月1日後,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張某於2023年11月1日入職甲公司,2023年3月30日甲公司和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已知張某的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在本題中:(1)2023年1月1日以前,不滿1年的,不區分是否滿6個月,均按1年計算;(2)2023年1月1日後,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3)甲公司應當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元×6.

5個月=32500(元)。

(3)終止勞動合同(2023年單選題)

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2023年1月1日為分界點,對於2023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的計算範疇。

【案例】張某於2023年7月1日入職甲公司,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23年7月1日,甲公司和張某又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23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甲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在本題中,以2023年1月1日為分界點: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為6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甲公司需支付張某1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2)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的計算範疇。

【例題·單選題】孫某和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1200元(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為800元)。期滿終止合同時,甲公司未向孫某提出以不低於原工資標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甲公司應向孫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額為(  )元。

(2023年)

a.800

b.1200

c.2400

d.3600

【答案】d

【分析】(1)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2023年1月1日為分界點,對於2023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的計算範疇;(2)本題沒有交待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按照發生在2023年1月1日之後的情況處理即可,甲公司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3×1200﹦3600(元)。

(四)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合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案例1】張某於2023年1月1日入職甲公司,2023年4月1日張某因心臟病住進醫院,需要**2個月。2023年5月10日,甲公司通知張某解除已經到期的勞動合同。已知張某的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

在本題中:(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遇勞動合同期滿,則勞動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如張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公司應當繼續履行;(3)張某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張某支付賠償金;(4)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2023年1月1日)起計算;(5)甲公司應向張某支付賠償金=6000元×4.5個月×2=54000(元);(6)甲公司向張某支付了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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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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