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憲法關係

2023-02-10 04:45:05 字數 3253 閱讀 4496

楊帆[內容摘要] 憲政社會最基本的特徵是依據法律治理國家,而其本質是依據憲法治理國家。這就涉及憲法與國家政治之間的關係??憲法關係。

如何認識這種關係呢?本文從憲法關係的概念與特徵,憲法關係的主體、內容、客體幾方面具體闡述了憲法關係原理。

[關鍵詞] 憲法關係主體內容客體

一、憲法關係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憲法關係是依據憲法規範在憲法主體之間產生的,以憲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為基本內容的社會政治關係。是憲政國家在憲法上規定的基本政治秩序。它的特徵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憲法關係是特定的社會民主政治關係的法律模式,對政治關係進行調整。立憲社會的政治關係通過憲法形式轉化為各憲法主體之間依據憲法規範而確定的政治權利與政治義務關係。並不斷調整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促進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發展,向高階、理想狀態推進。

(2)憲法關係是社會法制體系中最基本的法律體系。它確立了國家法治生活的根本正規化。是組織國家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基本依據。為其它法律關係提供基本法律依據。

(3)憲法關係以憲法規範為調整依據,是憲法關係的具體化與現實化。憲法規範是憲法關係產生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憲法規範,不可能產生憲法關係。

同時,憲法規範是相對靜止的,而憲法關係卻是不斷發生、變更、消滅,處於動態發展狀態,而正因這一動態過程,使憲法規範反覆適用於憲法關係,使憲法之原則與精神於國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實現。

(4)憲法關係即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憲法聯絡,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靜態憲法關係即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立法對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分配形式。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與權力不斷抗爭,衝突與磨合,正是這種衝突,推動憲法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憲政社會也因此而不斷調整,鞏固和發展。

(5)憲法關係即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係,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係。憲法是把社會民主政治關係用設定權利、義務的方式予以定位並用法律聯絡起來。憲法內容是客觀社會關係的反映。

但立憲者同時在憲法中注入社會的價值標準,用以調整政治關係。使憲法關係向高階發展。

二、憲法關係主體

憲法關係主體是憲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行使者和承擔者,是憲政活動的政治實踐主體。其範圍較廣,公民、法人、國家、民族、社會團體等都在憲法規範上享有相應權利和義務,都是憲法主體,但歸根到底可歸結為公民與國家,二者的關係是憲政社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政治關係,其他關係都是從這一關係中派生而出。

1、憲法主體產生的條件

作為公民在憲政國家具有兩重身份,即作為整體出現的人民和作為個體出現的公民,前者享有國家主權,為統治者,後者則為被統治者,憲法關係的產生前提之一是公民享有國家權利,並憑權利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而在前憲政國家公民只有單一身份,即被統治者,毫無權利可言,不可能成為政治關係主體。對國家而言,前憲政國家享有絕對權利,不可能在政治生活中履行任何法定義務。對被統治者採用政治力量進行絕對控制。

作為調整公民與國家之間平穩關係的憲法關係就不可能產生,因此,政治關係的變更與國家的歷史演變就成了憲法主體產生的必要前提。

2、憲法主體的基本特徵及其作用憲法關係的方式

公民作為憲法主體由其內部特徵特定表現為:

(1)平等性:憲政社會的根本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商品經濟下主體利益要求的社會價值平均化在政治法律領域的體現。為公民平等參與憲政活動提供了基本保障。

(2)自由性:公民的意志自由與憲法與法律許可範圍下的政治活動自由。

(3)主動性:公民在憲法實踐中不是消極被動地適應政治環境和政治結構。而是積極參加憲政活動,以其意志作用於社會、國家及其它公民。

公民作用於憲法關係的途徑很多,如參加選舉,加入政黨,擔任**公務員等。通過主體作用的發揮,一方面發揮自己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不斷爭取自己合法利益,一方面制約國家權力,使憲法關係健康運作。

國家作為憲法主體的特徵表現為:

①法定性:國家的法律地位是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國家行使權力應在憲法許可範圍內行事。

②國家權力的強制性:憲法賦予國家以政治強制力,約束社會成員行為,維護社會健康運作機制。

③國家作為憲法主體是以國家機關作為載體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係中的存在形式。

國家作用於憲法關係的方式表現為:建立、維護合法而健康的權力執行秩序,協調國家權力之間的矛盾,保證政治秩序穩定發展,行使國家權力,對社會生活進行法律和政治控制。調整權力結構的權利??

權力關係。

三、憲法關係內容

憲法關係的基本內容是主體間的權力義務關係。在公民與國家之間則表現為權利??權力關係。

1、權利??權力關係對憲法關係的作用之表現。

(1)權利??權力關係決定了憲法關係的性質,憲法關係是一種政治關係。權力社會向權利社會的轉變,決定了憲法的產生、權利??權力關係的變革則決定了憲法關係的性質。

(2)權利??權力關係決定了憲法關係的基本結構形式。政治關係的主體的動態作用及相互影響通過權利和權力行使實現。

主體間的政治關係的變革也必須以權利和權力分配的調整進行,正是這種調整,憲法關係的秩序結構與外在表現才體現出來。

(3)權利??權力關係是憲法關係各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一方面,憲法規定了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以及在如何條件下正確行使。

將國家機關置於公民的監督之中。一方面也在憲法關係的運作狀態中體現二者主體地位。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在行使發展過程中互相抗爭,協調,在這種曲折式前進過程中促進憲政的發展。

(4)權利與權力的衝突與妥協,以及權利與權力的互動關係,促進憲法關係的發展、權利與權力本身是一對矛盾,要通過憲法加以協調和調整,維持憲政秩序的動態平衡。同時二者在互動過程中揚棄不合理的部分,創造新的憲法關係實踐結構與形式。

2、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現代憲政社會將公民權利提高到了乙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民權利從國家權力的**、行使方式和後果等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的過分集中導致權力執行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危害,促進憲法關係健康執行。

四、憲法關係客體

1、憲法關係客體的概念

憲法客體是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所指向的物件。具體而言即憲法行為??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這是因為憲法權利行為和權力行為是憲法關係主體之間及其與憲法規範產生聯絡的唯一領域,憲法行為是憲法主體的權利和權力所指物件,也是憲法與憲法關係規範的物件。

2、憲法權利行為與憲法權力行為的實現方式及其積極作用。

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包括參政行為和行政抵制行為,前者指公民參政權,如選舉、罷免、複決等權利的行使,後者是憲法規定的抵抗權,如罷工、遊行、示威等基本權利。公民的權利行為是建立一國憲法關係體系的基礎,是引起憲法關係發生的重要條件。公民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行為與國家權力相抗衡,達到憲法兩主體之間政治力量的平衡協調發展,推動憲法關係的不斷更新。

國家通過對憲法授予的權力的行使,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使社會政治關係中體現出公共利益。國家以強制力為後盾的權力維護憲法關係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調整社會關係,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和拓展,為憲法關係的穩定和發展服務。

論憲法關係

內容摘要 憲政社會最基本的特徵是依據法律治理國家,而其本質是依據憲法治理國家。這就涉及憲法與國家政治之間的關係?憲法關係。如何認識這種關係呢?本文從憲法關係的概念與特徵,憲法關係的主體 內容 客體幾方面具體闡述了憲法關係原理。一 憲法關係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憲法關係是依據憲法規範在憲法主體之間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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