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外派人員相關福利管理辦法

2021-03-04 04:05:23 字數 1617 閱讀 537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集團公司發展的需要,調動外派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規範外派人員相關福利待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總部及所屬各子公司。

第三條外派人員是指在集團公司範圍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一)在集團公司範圍內工作滿一年的;

(二)在集團公司範圍內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動、調劑的;

(三)夫妻兩地分居的。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外派人員相關福利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外派人員相關福利管理辦法;

(二)負責外派人員範圍的確認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子公司外派人員相關福利待遇的落實、執**況。

第五條各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為外派人員相關福利管理的具體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具體落實外派人員相關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外派人員享受相關福利的各種臺帳。

第三章生活補貼

第六條生活補貼是考慮外派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對家庭照顧不周,而發給外派人員的一種補貼。

第七條籌備建設期標準

在籌備建設期間,所在公司每半個月能夠提供通勤條件的,生活補貼按10元/工作日計發;不能提供通勤條件的,按20元/工作日計發。

第八條生產經營期標準

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在公司每半個月能夠提供通勤條件的,生活補貼按8元/工作日計發;不能提供通勤條件的,按15元/工作日計發。

第九條外派人員生活補貼不計入工資總額。

第四章休假待遇

第十條外派人員不能利用公休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乙個晚上或半個白天的,可按如下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

(一)每滿三個月可探望配偶一次,每次6天,往返路費憑票比照《差旅費管理規定》實報實銷;

(二)外派人員在探望配偶的同時,可以一併探望父母的,不再單獨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不含往返路程天數。

第十一條外派人員因工作原因不能探親,其配偶或父母(每次最多兩人)前去探望外派人員的,探親往返路費由外派人員所在公司承擔,相應扣減外派人員的探親次數及天數。

第十一條外派人員因工作原因不能探親,其配偶或父母也不能前往探親的,如外派人員自願放棄休假的,每次可按外派人員探親往返路費標準的80%給予一次性補助,同時扣減外派人員的探親次數及天數。

第十三條外派人員在休假期間不享受生活補貼,其工資待遇按所在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外派人員休探親假必須提交書面休假申請,同時提供家屬未休探親假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請假手續後方可休假。

第十五條外派人員休探親假期滿後,應按時返回上班;對無故超期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各公司要充分利用公休日、法定假日,合理做好外派人員的探親假安排,保證外派人員的正常休假,但不得將其存休與探親假一併使用。

第十七條除探親假外,外派人員的其它休假待遇均按所在公司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公司不得以任何明目向外派人員發放除本辦法之外的其它補貼。

第十九條外派人員的管理納入子公司經營者基礎管理考核部分,違反本辦法的,在基礎管理檢查時扣減相應分值並在集團公司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其它辦法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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