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2021-03-04 05:20:25 字數 1361 閱讀 8577

嶽莊聯小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根據《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及《學生校園常規要求》、《學校常規要求》等精神,制訂本條例。

第一條處罰形式

對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有關規定和校規校紀者,視情節輕重,看認錯態度,給予必要的處罰。

1、檢查具結 2、通報批評 3、賠償經濟損失 4、行政處分

第二條對嚴重違反紀律的學生行政處分有以下5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留校察看

第三條學生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內多次違紀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6節或累計曠課10節;

3、嚴重違反課堂常規、造成影響者;

4、考試時有舞弊行為且不服管教態度惡劣者;

5、有抽菸行為者;

6、有偷摸行為者;

7、與同學發生糾紛,不依靠學校或家長解決,而私下找無關人員處理造成影響者;

8、有影響學校聲譽行為者。

第四條學生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處分:

1、一學期內連續曠課10節以上者或累計曠課15節者;

2、違反紀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響嚴重者;

3、參與打架,後果較為嚴重者;

4、有偷摸行為,影響較嚴重者;

5、與同學發生糾紛,不依靠學校或解決,私下找無關人員處理造成後果者;

6、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者。

第五條有以下嚴重違紀情況的學生加重處分:

犯有第四條中列舉的缺點錯誤、處理時不認錯,態度不好,或受到學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後,不能改正缺點錯誤,繼續違反紀律的,視其違紀情況,給予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條凡故意損壞學校財物者,除要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凡寄宿生上學期間私自外出校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勸退。

第八條行政處分的時限、記檔:

1、警告、嚴重警告記入當學期操行評語,受記過以上處分要記入學生檔案或學籍卡,在撤消後也要在檔案中註明。畢業公升學時要記入相關材料。

2、處分撤消後,如果表現確實突出,經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級教師、同學評議、教務處審查呈報,學校行政會議審核批准,其處分可從檔案中撤消。

第九條行政處分的批准公布與撤消:

1、行政處分的批准公布:

給予嚴重違反校規學生以行政處分,必須填寫處分學生審批表,履行書面申報審批手續,並通過家長,予以公布。

2、行政處分的撤消:

受處分學生如有明顯進步,錯誤確實改正,可予以減輕或撤消處分。

撤消處分必須填寫"申報撤銷處分登記表",履行書面申報審批手續,並予以公布。

撤消處分,須經本人申請,班主任同意,經校行政會批准,校長簽發,方可撤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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