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莊聯小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根據《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及《學生校園常規要求》、《學校常規要求》等精神,制訂本條例。
第一條處罰形式
對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有關規定和校規校紀者,視情節輕重,看認錯態度,給予必要的處罰。
1、檢查具結 2、通報批評 3、賠償經濟損失 4、行政處分
第二條對嚴重違反紀律的學生行政處分有以下5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留校察看
第三條學生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內多次違紀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6節或累計曠課10節;
3、嚴重違反課堂常規、造成影響者;
4、考試時有舞弊行為且不服管教態度惡劣者;
5、有抽菸行為者;
6、有偷摸行為者;
7、與同學發生糾紛,不依靠學校或家長解決,而私下找無關人員處理造成影響者;
8、有影響學校聲譽行為者。
第四條學生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處分:
1、一學期內連續曠課10節以上者或累計曠課15節者;
2、違反紀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響嚴重者;
3、參與打架,後果較為嚴重者;
4、有偷摸行為,影響較嚴重者;
5、與同學發生糾紛,不依靠學校或解決,私下找無關人員處理造成後果者;
6、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者。
第五條有以下嚴重違紀情況的學生加重處分:
犯有第四條中列舉的缺點錯誤、處理時不認錯,態度不好,或受到學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後,不能改正缺點錯誤,繼續違反紀律的,視其違紀情況,給予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條凡故意損壞學校財物者,除要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凡寄宿生上學期間私自外出校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勸退。
第八條行政處分的時限、記檔:
1、警告、嚴重警告記入當學期操行評語,受記過以上處分要記入學生檔案或學籍卡,在撤消後也要在檔案中註明。畢業公升學時要記入相關材料。
2、處分撤消後,如果表現確實突出,經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級教師、同學評議、教務處審查呈報,學校行政會議審核批准,其處分可從檔案中撤消。
第九條行政處分的批准公布與撤消:
1、行政處分的批准公布:
給予嚴重違反校規學生以行政處分,必須填寫處分學生審批表,履行書面申報審批手續,並通過家長,予以公布。
2、行政處分的撤消:
受處分學生如有明顯進步,錯誤確實改正,可予以減輕或撤消處分。
撤消處分必須填寫"申報撤銷處分登記表",履行書面申報審批手續,並予以公布。
撤消處分,須經本人申請,班主任同意,經校行政會批准,校長簽發,方可撤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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