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規範管理

2021-03-04 09:23:01 字數 1943 閱讀 4658

一、目的

對員工的離職管理進行規範(如離職申請、離職審批、離職交接、薪資結算等),確保離職人員工作順利移交,維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保障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範圍

適用於全體員工

三、 解悉及定義

3.1 中途辭職:是指員工由於自身原因而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3.2 合同辭職:是指員工履行受聘合同或協議到期而離職;

3.3 解除合同:員工因能力、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職責;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3.4 自動離職:連續曠工三天(含三日)以上的員工;因個人原因未提出辭職申請,也未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而離開公司。

四、權責

4.1 部門主管:對本部門員工的離職進行審批,辦理工作、工具、資料等移交手續;

4.2 行政人事部:必要時對優秀員工離職者進行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收回相關物品、進行離職分析;對員工離職進行複審;

4.3 總經理:對主管(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進行審批,對部門主管進行離職面談。

管理及辦法說明

五、離職的申請及審批

5.1 各級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均需填寫《離職審批、移交表》報直接上級,按下列許可權進行審批,經審批後報行政人事部備案。審批許可權如下:

5.1.1 普工、技工、班組、職員、等離職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行政人事部主管複審;

5.1.2 部門主管(特殊崗位:由二人及以下組成的部門)離職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5.1.3 審批後的《離職審批、移交表表》由行政人事部存檔。在員工離職到期日前一天,行政人事部通知員工本人和他的上***離職交接等手續。

六、離職時限規定

6.1 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提出辭職,但必須將工作交接清楚才能離開公司;

6.2 正式員工辭工需提前乙個月申請,並在審批後將工作崗位交接好後才能離開公司;

6.3 部門主管辭工需提前二個月申請,待工作全部交接好後方可離辭;

七、離職交接

離職到期日,由行政人事部通知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審批人員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

7.1 離職員工:離職員工在《離職審批、移交表》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7.2所在部門:工作、工具、量具、資料(名片、客戶資源)等交接,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簽名審核;

7.3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確認,由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7.4行政人事部:收回離職人員員工證、考勤卡、工作服(參照工作**管理)等物品,辦理離職、退宿手續,計算員工離職期間的考勤(截止到通知離職日前一天),由經辦人(部門主管)及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7.5 如是市場部職員離職(銷售、客服、採購等),部門主管應書面通知客戶及**商,做好工作銜接準備;

7.6 門衛:離職員工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開具《行李放行條》,離職員工憑《行李放行條》攜帶私人物品離開公司。

八、離職人員薪資結算

九、離職面談及離職分析

9.1 行政人事主管對優秀員工等對優秀員工進行離職原因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員工的離職真相,並同離職人員進行面談和挽留;

9.2 總經理負責對部門主管及特殊崗位(一至二人的部門)進行離職面談和挽留;

9.3行政人事部就將離職員工的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並將離職員工檔案儲存一年以上。

9.4行政人事部每年應做一次詳細的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十、相關記錄及**

10.1 《離職審批/移交表》

10.2 《行李發放條》

10.3 《離職員工結算清單》

十一、其他

11.1 辦理社保等轉移手續,詳見《勞動合同規範管理》

11.2 簽訂《保密協議》的職員及《產品開發協議》等的依據協議執行。

十二、附則

12.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有與本制度相牴觸者,均以本制度為準;

12.2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督促執行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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