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雇程式LJF041

2021-03-04 09:53:25 字數 1615 閱讀 7758

(一)說明:

下列三種情況可導致解除勞動合同:

1.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間, 雙方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2. 合同期滿時雙方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由於上述第1條內容而產生中止勞動合同的,提出中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

(二)程式:

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方式:

1.0 員工提出辭職, 需解除勞動合同:

1.1 直屬主管於正式收到『員工辭職通知書』後,註明對該員工辭職的批覆(包括同意離職的日期等)。併聯同人力資源部安排與該員工面談了解情況及員工對公司的意見。

1.2 由人力資源部安排辭職員工辦理辭職手續。

1.3 由人力資源部到勞動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且終止(三)保險事項。

2.0 公司提出辭退員工, 需解除勞動合同:

2.1 辭退員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資關係之最終及迫不得已之措施, 若員工的違規行為經兩次警告, 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現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者, 公司變更其工作崗位及職級而該員工不同意接受時, 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

3.0 公司無論員工辭職或被解除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部及部門經理應及時檢討有關人事策略, 並決定是否需要招聘或調公升員工填補該空缺。

4.0 離職面談:

4.1 離職面談之目的乃收集及統計員工離職的原因及其它有關資料,以便公司改善有關措施和制度。

4.2 離職面談由人力資源部或部門主管/經理主持, 並對該員工辭職作出批覆。

4.3 離職面談報告存放在離職員工之個人檔案檔案內, 每月離職人數、原因等有關資料將摘錄於每月人事工作報告內。

4.4 離職員工可自願填寫『員工離職意見書』, 該意見書的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處理並判斷其準確合理性後交有關人員, 目的在於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完善用人制度

5.0 離職證明:

5.1 離職員工可向人力資源部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

5.2 人事部發出之該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之受僱日期、職位及離職原因。

5.3 被開除的職工只獲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可獲發離職證明書。

6.0 離職時及最後工資結算要求: 離職員工於離開公司前必須將所有公司物品退還給公司, 並完成『員工離開公司退還公司物品報告表』。

該報告表必須由直屬上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簽署證明已退還所有物品後, 財務部才為離職員工結算工資。

7.0 最後結算薪金包括以下專案:

7.1 計算至該員工上班最後一天之工資及補貼;

7.2 未休之有薪假期補償金結算;

7.3 由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需補/扣之代金額(例:保險金);

8.0 離職員工在當月連續出勤15天以上者(不包括15天), 方可享受當月獎金。計算獎金的方法是:按當月獎金額為單位, 按離職員工離職當月之實際出勤日數計發。

9.0 最後結算之款項於員工離公司當天內清付給離職員工。

10.0 解聘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解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自動離職及解雇之程式

者。2 即時解雇主要原因 凡犯上嚴重過失者。在接受最後警告或屢次接受警告後再觸犯同樣或其他任何紀律或酒店規條者。觸犯地方或國家刑事法例而被判勞動教養或受刑事處分者。注 以上之具體細則可參閱 即時解雇 pp ex pt 022 之規定。3 程式 當部門經理需要辭退其觸犯規條的員工時,必須填寫乙份紀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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