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細則實用版

2021-03-04 09:59:53 字數 2489 閱讀 955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障印章管理與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印章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行政介紹信、人事介紹信、協議書、合同、證件、向上請示文、向下發文、報表、財務票據、憑證等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印章分類

第三條本細則將公司印章按使用性質及用途劃分為公司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刻製、啟用

第四條印章的刻製

1、印章的刻製由申請部門報辦公室備案,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後,開具介紹信,到相關部門辦理刻製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儲存,以便查驗。

2、印章啟用應報辦公室批准備案,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部門和使用範圍。

第四章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印章的使用管理堅持「專人管理、審批簽發、依章使用、登記交接」的原則。

第七條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和使用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計畫財務部負責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印章保管人員要忠於職守,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印章保管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印章,要專櫃保管,鑰匙由保管人員掌管,他人不得借用、使用。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對存放公章的專櫃應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第十條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第十一條印章只能在辦公室使用,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後由保管人員蓋章,不可委託他人。

第十二條印章的使用程式

1、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

2、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常務副總批准;

3、蓋章;

4、將用印檔案影印,由辦公室印章保管人員存檔。

第十三條蓋章前要認真檢查手續是否齊全,材料是否完備,對不符合要求的,保管人員應拒絕蓋章,等手續完備後再行蓋章。

第十四條蓋章要嚴格按照公文格式的規定,用印位置恰當,將公章下邊壓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間,騎年蓋月,圖形清晰。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與公章一致。

第十五條印章禁止帶出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公司分管副總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員攜帶前往,用後立即帶回,如現場不具備影印條件,則拍照記錄蓋章檔案。

第十六條印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同意。

第十七條印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印章。

第十八條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第十九條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交接印章使用記錄,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資訊。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印章必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2、印章使用損壞;3、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五章印章使用管理分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公章: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並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均須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製、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製、使用。合同專用章頒發以公司發文並符印模後使用。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並實行領用登記制度。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必要時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掌握和使用,其他任何部門任何個人不得借用或使用。公司具體負責人是財務部經理。

第二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託計畫財務部專人負責保管,使用時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根據需要分別使用。

第二十五條出差、開會、請假等原因委託他人臨時保管財務印章的,必須有文字記錄備案。因工作需要必須借印外出辦理業務,必須兩人以上持印外出並有文字記錄備案。嚴禁委託出納會計保管或臨時保管財務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務專用章以公司單位名稱區分,嚴格按經辦業務和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混用。

財務專用章必須按如下規定用途使用:

1、作為銀行印鑑分別在指定的各公司開戶銀行備案使用,不得混用。

2、收款、付款﹑資金調撥等業務的銀行結算票據蓋章;收據、發票蓋章;債權、債務證明蓋章。

第二十七條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嚴格登記手續。凡私蓋章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第二十九條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並掌握使用;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一經發現,嚴厲懲處並承擔經濟損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部門印章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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