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的醫療終結期

2021-03-15 18:54:50 字數 1325 閱讀 7989

工傷「停工留薪期」後未上班,公司需要支付工資嗎?

[案情] 黃某於2023年入職深圳市××****。2023年12月4日,黃某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2023年1月7日認定為工傷;2023年1月9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評定結論,並確定黃某工傷醫療終結期為2023年9月4日;2023年2月1日,因黃某申請複審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相同評定結論。自工傷之日至2023年2月26日期間,黃某既沒有醫療機構**療傷證明,也未向公司提交請假申請,一直未上班。

2023年9月5日至12月31日,公司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黃某原工資福利待遇。2023年2月27日,黃某復崗上班,次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給予黃某「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同時,公以黃某「停工留薪期滿後,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內待遇」為由,扣除已支付的2023年9月5日至12月31日的工資。雙方因此發生爭議,黃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2月26日原工資福利待遇。

本案在處理中,存在如下三種意見:

[意見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黃某在2023年9月4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後未上班,公司無須支付工資。

[意見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因此,黃某雖在「醫療終結期滿」後未上班,但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原待遇至2023年1月9日。

[意見三] 黃某因工傷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當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的醫療終結期為限。黃某在「醫療終結期滿」後未上班,公司應當按照病假工資待遇給予支付。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工傷「醫療期終結」後未上班,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工資。理由如下: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是有關工傷職工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法定權利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法定義務期間的原則性或一般性規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已確認黃某「停工留薪期」或「醫療終結期」為2023年9月4日,據此,自2023年9月5日起,黃某已不在「停工留薪期內」,顯然不能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公司也沒有按月支付的義務。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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