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內部牽制制度

2021-05-31 21:01:06 字數 960 閱讀 9332

(六)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不得兼記總分類賬的登記工作;不得兼任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工作。

(七)審核崗位不得兼任各項收費的管理工作。審核報銷單據的人員不得兼任出納。票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現金的收、付工作。

會計人員不得兼管現金、銀行存款、有價**、各項實物的驗收和保管工作。

(八)審核人員每月應定期或不定期監督庫存現金的盤點,並形成書面的、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盤點記錄,如發現差異應及時查詢原因,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超過限額部分庫存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對於大額現金的取存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辦理。

(十)所有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均應由會計人員審核製單,並由審核人員複核以後,交出納人員辦理。

(十一)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立即加蓋支付印戳,防止重複付款。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並連續編號。

(十二)月末會計人員應及時將銀行存款日記賬發生額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月末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與對賬單餘額調節相符,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明原因。

(十三)審核人員每日應按憑證順序號逐一複核當日記賬憑證,發現差錯應及時通知記賬人員,按規定方法予以更正,並對更正後的憑證再次進行複核。

(十四)財務部門應建立財務人員的輪換制度,以便糾正錯誤行為和防止舞弊。

(十五)對外開具的收據、發票的內部牽制參見《收據發票管理制度》。

四、罰則

(一)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未對單位造成經濟或名譽損失的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

(二)違反上述管理制度,對單位造成經濟或名譽損失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及賠償責任。

(三)違反上述管理制度並觸犯法律的責任人,除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及賠償責任外,應依法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附則

(一)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三)附加說明

電廠財務內部牽制制度

一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核 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費用 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二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由製證人員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製證,審核人員審核,專人加蓋印簽章,出納人員根據手續完備的憑證付款,記賬人員記賬。三 印章分開保管,銀行結算專用章和現金收付章由出納人員保管,印鑑名章由專人保管。印...

財務內部牽制及審核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會計質量,防止在會計事務中發生錯誤 差錯及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安全 完整,根據 會計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會計內部牽制及稽查是指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有關各方應相互制約 相互審核 相互驗證。第三條會計內部牽制及稽查的原則是,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崗位的所有人員,都不得超越內部控制的權...

財務工作內部牽制制度

1999年8月25日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按財務規章制度處理會計業務,各崗之間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牽制的制約機制中開展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制定財務工作內部牽制制度。第一條.根據 錢帳分管 的原則,出納員不得兼管業務審核 會計檔案 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第二條.業務印鑑分管,出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