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2021-06-03 08:53:25 字數 2878 閱讀 2062

民爆物品管理程式:

(一) 火工品的運輸和裝卸

第一條運輸前必須按火工品管理規定辦理**物品運輸證,經公安機關批准,方可運輸,運輸路線、數量、品種不准隨便增加和改變,如遇特殊情況,應向公安機關請示批准後再改變路線,無法聯絡請示時,押運人員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改變行車路線,並在運輸完成後向保衛科匯報。

第二條押運員必須熟悉**物品的效能。

第三條炸藥、雷管必須整箱裝運。裝卸時要嚴格檢查原包裝的標誌是否清楚、齊全,有無破損等現象。

第四條炸藥、雷管及性質相牴觸的炸藥分裝分運。

第五條人工搬運、背運炸藥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一箱(24公斤),兩人抬運時每次不得超過兩箱,搬運時嚴禁扔、摔、碰、撞,要抓緊、抓穩、輕拿、輕放。

第六條汽車運輸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裝運前必須嚴格檢查車輛,確保符合運輸要求。

2、 必須具有滅火器材和防日曬、雨淋的氈布,車上要設制「危險」字樣的標誌。

3、 車速不准超過20km/小時,雨、雪、霧及大風天車速不准超過10km/小時。

4、 雨、雪天及地面結冰時,車輪窯裝防滑鏈。

5、 禁止在汽車周圍包括駕駛室內吸菸,運輸途中不准停車,更不准在火源、街道、集市、學校、公共場所、住宅區及交叉路口停車。

6、 炸藥裝車高度必須低於車廂邊緣100mm,雷管不許超過兩層,嚴禁行人搭車。

第七條井下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斜井運輸:

1 爆破器材到達井口,押運員要立即通知礦排程、運輸隊排程,運輸隊排程要及時與付斜井把鉤工聯絡好入井的時間,並指派機車在付斜井底等候,爆破器材運輸礦車在付斜井底停留時間不准超過20分鐘。

2 押運員經井口把鉤工的同意,在無礦車來往處裝車,然後由把鉤工及時掛車運入井下。

3 付斜井底最少要有一名護送人員接車,地面最少要有一名護送人員看守,在井口或井底要做到人不離車,車不離人。

4 交**人員上下井時不准運輸,井口人多時押運員要令其離開後再裝運。

5 炸藥、雷管要用專用車分別運送,專用礦車運送完畢後要及時返回地面,以免影響下一次的運輸。

6 斜井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公尺/秒。

7 炸藥、雷管專用車到達火藥庫,必須停靠在火線庫門前的軌道上(右道),以免影響進那兒的車輛。

2、 平巷電機車運送**物品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炸藥、雷管不准在同一列車運輸,運送炸藥雷管的列車不准同時運送其它物料。

2 列車車速不准超過2公尺/秒。

3 無關人員不准乘坐運送**品的列車。

4 不准在井底車場和大巷中停留。

5 禁止用頂車方式運送**品,在井底車場需要頂車時,要由調車人員統一指揮,車速不得超過1公尺/秒。

6 啟動和停車時嚴防震動。

7 運到地點卸車時,專用車前方20公尺處必須插有「危險」標誌的警示牌。

(二) 火工品的儲存與保管

第八條每乙個壁槽炸藥存放不得超過3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3000發,庫存炸藥總量不得超過3天的用量,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用量。

第九條同類炸藥的牌號、規格、出廠日期不同,不准混放,堆放時應以有標誌的一面朝外,以便檢查。

第一十條庫管人員必須經常逐項檢查下列事項:

1、 帳卡物是否相符,有無丟失、短少。

2、 外觀檢查有無受潮、滲油、分解變質。

3、 庫內是否乾燥、清潔、防潮。

第十一條庫內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並經常檢查,如發現損壞、過期等問題要及時匯報更換。

第十二條庫內要嚴格防潮,炸藥箱、雷管箱下要墊100×100mm的方木與地板隔離。

第十三條庫管人員對當班、當日火工品的收入、發放數量要班清日潔,要嚴格交接。做到帳、卡、物相符,如發現帳、卡、物不符,缺少等不清原因責任者,不許**。

第十四條放炮員退庫時,保管員與退庫人要當面點清,認真登記,雙方簽字為效。

第十五條出入庫房必須登記,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檢查、查崗人員必須持有保

衛科的介紹信,否則一律不准進入。

(三) 工品的發放和使用

第十六條發放火工品要以火工領料單為憑證,但必須有隊長、安全員簽名,規格、數量以每班生產所需為限,實發數量不准超過應領數量。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物品不許發放:

1、 藥捲外觀不完整,防潮劑剝落。

2、 非持有上崗證的放炮員或持有上崗證但不是單位上報的放炮員。

3、 無火藥包、雷管箱及有箱無鎖的。

4、 一人一次既背炸藥又背雷管。

5、 無生產計畫、無炸藥、雷管領料票據或超計劃無領導審批手續者。

第十八條發放炸藥、雷管時要認識審票,做到一查領料人的上崗證,二看領料單據,三取貨,四複核,五盤點。要步步認真細緻,保證帳、卡、物相符,有動必點,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及時匯報並做處理。

第十九條雷管必須導通登記,登記要明確到隊、班、人,沒導通登記的雷管不准發放。

第二十條雷管導通要在單獨硐室進行,對導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另外裝箱入庫,定期按銷毀制度進行銷毀。

第二十一條各使用單位要加強現場的火工品管理,按煤礦安全規程進行操作。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負責人要按當班實際使用量填寫火工領料小票,不准將簽有隊長名的空白小票交於放炮員。

第二十三條各使用單位要認真登記火工消耗臺帳,做到帳物相符。現場的火藥儲存量不准超過當班的使用量,當班剩餘的雷管必須退庫,不准延班使用。退庫時,必須將雷管腳線擰成短路。

每月月底(30日)將現場火工消耗臺帳交民爆站進行評估。

(四)火工品的銷毀

第二十四條失效的**物品要及時辦理銷毀審批手續,清理出庫,並造冊登記,於有關部門共同提出銷毀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批准後,在制定地點銷毀。

第二十五條銷毀時,必須按**器材銷毀制度執行,安監、公安部門負責,責成專人依照規定負責處理。

第二十六條火藥每次銷毀的數量按審核標準數量執行,雷管每次銷毀不得超過500發。

第二十七條銷毀的炸藥、雷管必須如數記入臺帳。

第二十八條在貫徹本條例時圖有與上級規定相悖之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 火工品管理機構及職責 礦成立火工品管理小組,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及井口檢身人員。職責 1 安管辦負責火工品領用單位爆破員 押運員資質的審核和礦單位爆破員 押運員 安全員證件的辦理工作。2 各部門有專人負責各自部門火工品領用單的簽發和台賬的建立。3 生產辦負責每月火工品計畫的編制,並向物供中...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 爆破材料的儲存制度 1 爆破材料的儲存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井上 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2 在地面臨時保管的當天使用的爆破材料,可放在棚子 帳篷 洞穴或其他地點,但應做到 防止雨淋日曬和藥箱下必須有厚度200公釐以上的墊木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放置,距離大約25公尺 距離建...

火工品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更好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突出抓好我礦的火工品管理,徹底預防火工品引發的各類事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 物品的管理條例 和 煤礦安全規程 結合我礦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工品各項管理制度。一 爆破材料儲存運輸領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