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施工單位規章制度

2021-06-03 22:37:03 字數 4965 閱讀 1259

1、目的

為全面貫徹設計要求,優化設計,保證圖紙質量,保障工程質量進度,使參加施工的各單位人員思路一致,最大限度的避免施工中出現失誤,同時,也為解答《審查圖紙意見書》中所提的問題。

1.1 通過圖紙會審,使設計圖紙100%符合有關規範要求。

1.2 通過圖紙會審,使建築規劃、結構、水電煤配套等設計做到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1.3 通過圖紙會審,做到圖紙表達清楚、正確無誤,確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質完成。

2、適用範圍

2.1 公司實施的所有新建房地產專案。

2.2 施工圖紙包括:施工圖紙、設計聯絡單、施工技術聯絡單及其他技術要求檔案。

3、程式:

3.1 設計圖紙控制:在設計招標或與設計單位簽定合同時特別強調設計圖紙的各個專業設計人員的圖紙會簽制度,以儘量減少圖紙中各個專業的矛盾錯誤。

3.2 圖紙接受制度:

3.2.1總師辦負責接受設計院圖紙,檢查圖紙質量。要求圖紙清晰明確,數量無誤,無殘缺少頁,設計及相關人員簽字、設計院蓋章齊全。總師辦資料員做好圖紙接受記錄及存檔圖紙保管。

3.2.2 工程部現場資料員負責接受工地全部所需圖紙,並與總師辦資料員作好圖紙接受記錄。

3.2.3 土建主管工程師及水電等相關專業工程師領取負責棟號圖紙乙份,並與現場資料員作好圖紙接受記錄。

3.3 圖紙發放制度:現場資料員負責向監理單位發放施工圖紙並做好圖紙發放記錄,記錄清楚發放圖紙名稱、圖號、份數、接受單位、接受時間及接受人簽字。

由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核後向各個施工單位發放。各個施工單位接受的圖紙必須有監理單位蓋施工圖紙專用章。

3.5 圖紙會審時間控制:設計圖紙分發後三個工作日內由監理負責組織業主、設計、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設計交底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監理負責組織上述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3.6 圖紙會審流程:施工單位、,總監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審核後,交工程部經理審核,工程部經理審核後報送總師辦和工程總監審核,工程總監審核後,於圖紙會審前2天送設計院。

3.7 圖紙會審會議監理總監理工程師主持,主持單位應做好會議記錄及參加人員簽字。

3.8 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或優化建議在會審會議上必須經過討論作出明確結論;對需要再次討論的問題,在會審記錄上明確最終答覆日期。

3.9 圖紙會審記錄由監理負責整理並報送工程部經理、總師辦主任、工程總監逐級審核後,送交設計審核,各方均無異議後,甲方、乙方、設計、監理加蓋公章形成工程檔案,分發各個相關單位執行、歸檔。

3.10 圖紙會審可採用全部圖紙集中會審、分部圖紙會審、分階段圖紙會審及分專業圖紙會審,具體會審形式由監理確定。

4、圖紙會審管理

4.1 責任部門:總師辦、工程部、預算部

4.2 總師辦、工程部、預算部的各專業工程師要認真閱圖,查出施工圖中的問題:

4.2.1 總師辦要對照設計規劃和公司制定的建築標準、配套功能、擬用建材等,綜合研判施工圖是否與公司的建設意圖相符,確保設計真實反映公司的專案目標;

4.2.2 工程部著重審查施工圖的設計是否科學、合理;所用建材是否與公司制定的交房標準和樓書內容一致,是否有採購限制;所涉及的施工方法是否與施工季節、承包商的施工能力、施工機械等相互協調;是否採用先進的工藝和材料裝置;是否需大量增加施工成本;是否可以保證計畫工期;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製圖標準,是否清晰、完整、詳實、正確,是否存在工程歧義。

並結合以往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的進行審圖;

4.2.3 預算部要著重審核施工圖是否與公司制定的限額設計目標相符,重點檢查施工圖中存在的未標明工法、使用材料造價不明或綜合成本過高、違背國家建材政策導向、無法套用現行定額或易引發甲乙方解釋歧義、輔助施工成本過高、設計建材價效比不適或質量等級過高(低)等。

4.3 審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圖審結果中,對涉及:

1) 建、構築物的平、立面造型改變;

2) 房型布局、主要或區域性建築功能改變;

3) 可導致交房標準、樓書內容改變;

4) 施工工期改變;

5) 工程成本、施工標準改變;

6) 適用規範、圖集、法令法規改變,

等內容必須嚴格控制,區分利弊,簽署審核意見,整理出圖紙會審檔案,送工程總監審批。

4.6 圖紙會審關鍵問題

4.6.1 土建部分:

4.6.1.1基坑開挖及基坑圍護。

4.6.1.2 基礎形式的選擇。

4.6.1.3 主體結構中的結構布置選型、鋼筋含量、節點處理等問題。

4.6.1.4 四大滲漏:屋面防水、外牆防滲水、衛生間防水、門窗防水。

4.6.1.5 內牆粉刷。

4.6.1.6 樓地面做法。

4.6.1.7 土建與各專業的矛盾問題。

4.6.1.8 工程施工中的可行性問題。

4.6.2配套部分:

4.6.2.1 給水管供水量及管道走向、管徑要滿足最不利點供水壓力需要,且滿足美觀需要。

4.6.2.2 排水管的走向及布置是否合理。

4.6.2.3 管材及器具選擇是否符合規範及甲方要求。

4.6.2.4 消防工程設計滿足美觀及消防局要求。

4.6.2.5 水、電、煤、消防等裝置、管線安裝位置設計合理、美觀且與土建圖紙不相矛盾。

4.6.2.6 煤氣工程滿足煤氣公司的審圖要求。

4.6.2.7 總體圖紙布局、管位布置合理,管材選用合理。

4.6.2.8 用電設計容量和供電方式符合供電局規定要求。

4.6.2.9 強、弱電室內外介面滿足**局、供電局及設計要求。

4.6.2.10 室內電器布置合理、規範。

5、施工圖設計交底及會審的組織

5.1 設計單位參加人員:專案負責人、土建、安裝(給排水、電、暖、通等)工程的設計人員。

5.2 施工單位參加人員: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各專業施工員、預算員。

5.3公司參加人員:工程總監、總師辦、工程部、預算部全體技術人員。

5.4 監理公司參加人員:專案總監或總監代表,各專業監理工程師、造價師、記錄人員。

5.5 其他相關單位:技術負責人。

5.6 由專案總監工程師或總監代表負責組織、主持。

5.7 參加人員在圖紙會審記錄上簽名、蓋章,一式四份,各單位一律存檔。

6、施工圖設計交底的基本內容:

6.1 設計人員的設計意圖與構思,建築構造要求,特殊部位以及有關標準。

6.2 結構方案的實施要求,關鍵結構部位的施工要求。

6.3 裝置、電氣工程的技術要求,技術引數的核對。

6.4 對各專業間穿插施工的要求。

6.5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施工與工藝要求、消防要求。

6.6 其他需提出和交待的內容。

(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核制度

1.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天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施工組織設計審核程式:

(1)施工單位必須完成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及自審工作,並填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報送監理;

(2)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約定時間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批准;需要施工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意見,退回施工單位修改後再報審,總監理工程師應重新審定;

(3)已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由專案監理組報送建設單位;

(4)總師辦組織各專業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批轉監理單位;

施工組織設計的格式、內容是否合規、齊全,編制、審批、審核流程是否完整,審核中提出的問題是否已得到落實;

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國家的技術政策,充分考慮承包合同規定的條件、施工現場條件及法規條件的要求,突出「質量第

一、安全第一」的原則;

施工組織設計的針對性:承包單位是否了解並掌握了本工程的特點及難點,施工條件是否分析充分;

施工組織設計的可操作性:承包單位是否有能力執行並保證本工程工期和質量目標;該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切實可行;

技術方案的先進性:施工組織設計採用的技術方案和措施是否先進適用,技術是否成熟;

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健全且切實可行;

安全、環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切實可行並符合有關規定;

施工組織設計中是否包括專案風險管理規劃內容,風險防範對策是否合理、可行;

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在滿足合同和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應尊重承包單位的自主技術決策和管理決策。

(5)施工單位應按審定的施工組織檔案組織施工。如需對其內容做較大變更,應在實施前將變更內容書面報送監理重新審定。

3.經總監理工程師複審後,以書面形式正式答覆,並簽發給施工單位。

(三)工程開工申請審批制度

1.工程開工前的檢查工作:

(1)施工現場「三通一平」情況;

(2)施工裝置、機(器)具、工程裝置、材料進場情況;

(3)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場地準備情況;

(4)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及上崗工人進場情況;

(5)工程放線測量記錄中的座標、標高、高程及有關尺寸的檢查、複核工作情況。

2.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理單位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提出審查意見,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後報建設單位審批;

3.組織監理單位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予以簽認:

(1)檢查施工單位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明,及測量裝置檢定證書;

(2)複核控制樁的校核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

4.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簽發有參加單位簽名的「圖紙會審記錄」和「技術交底記錄」;

5.組織監理單位審核工程材料、裝置等報驗申請,到現場檢查工程材料、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檔案等,總監理工程師檢查審核結果報告;

6.檢查開工條件:

a、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

b、核查下列條件:

i、《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簽發;

ii、施工組織設計已審批;

iii、測量控制樁已查驗合格;

iv、施工單位技術管理人員已到位,施工裝置已按需要進場,主要材料**已落實;

v、施工現場道路、水、電、通訊已滿足開工要求;

vi、徵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需要。

c、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開工報審單》,並報送建設單位,宣布工程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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