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例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加班費管理問題

2021-06-13 19:24:10 字數 2321 閱讀 3526

【案情簡介】:

李女士是上海某金屬材料****公司(以下簡稱材料公司)的財務經理,材料公司沒有財務總監職位,故李女士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直接向總經理匯報工作。2023年3月10日,李女士與材料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材料公司經過綜合評估,決定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即3月10日雙方終止勞動關係,材料公司依法支付了李女士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及時為其辦理了退工手續。

同年4月,李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向材料公司主張約20萬元的加班費及25%的經濟補償金。其理由是,在材料公司工作的二年期間,因工作原因,存在大量加班;其提供的證據有:考勤卡影印件、材料公司原總經理張某對其出勤情況的確認單、加蓋材料公司公章的出勤記錄等。

材料公司認為李女士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屬於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適用不定時工作制,公司不對其進行考勤,故不存在加班費。(注:材料公司在2023年2月份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對其高階管理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以前沒有申請過。

)另外,材料公司認為李女士在非工作時間幹私活,不應被認定為加班。至於原公司總經理張某對李女士出勤情況的確認單不具有真實性,因為張某對其未任職前的李女士的出勤也進行了確認,故材料公司認為該份確認單極有可能是在張某離職後,給李女士的確認,與事實不符,且張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簽字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

【律師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李女士是否存在大量加班的事實,二是李女士所在的財務經理崗位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關於李女士是否存在大量加班的事實

1、李女士是否存在加班的舉證責任在誰?

筆者認為,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但是,作為勞動者的李女士有對其存在加班事實的初步舉證義務,換言之,如果李女士能夠證明材料公司對其進行考勤,則關於考勤的舉證責任轉移至材料公司;如果李女士不能證明材料公司對其進行了考勤,則關於存在加班的舉證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

2、李女士提供的證據的效力問題

本案中,李女士為證明其加班情況,提供了三份證據,分別是考勤卡影印件、公司原總經理張某對其出勤情況的確認單及加蓋公司公章的出勤記錄,我們一一進行分析:

(1)關於考勤卡影印件

李女士提供其考勤卡影印件是為了證明公司對其進行考勤,以及自己加班的情況。材料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該考勤卡影印件的真實性有異議,公司對於中高層管理人員均不進行考勤。由於考勤卡僅有影印件,且影印件上面沒有公司的公章及相關人員的簽字,在李女士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該考勤卡影印件的證據效力較差。

(2)關於公司原總經理張某對李女士出勤情況的確認單

李女士提供的這份確認單上有其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考勤,有原公司總經理張某的簽字,但沒有簽字的具體日期,在李女士任職期間,張某在公司任總經理的時間僅為其中的一年時間。李女士認為其原來的直接上級張某已經對其加班的考勤情況進行了簽字確認,即使有部分時間張某並不在任期,但張某作為公司的總經理,作為其直接上級,可以對其以前的加班情況進行追認,故李女士認為該份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加班情況。

材料公司對於確認單上的簽名系張某不持異議,但認為這個確認單是不真實的,且張某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確認單上的簽字並不代表公司的行為。鑑於該份確認單存在較大的瑕疵,以及張某的身份情況,該份確認單的證據效力較低。

(3)關於加蓋公司公章的出勤記錄

李女士提供的這份加蓋公司公章的出勤記錄上記錄著李女士一段時間的出勤情況,對於該份證據,材料公司認為雖然出勤記錄上的公章是真實的,但公章下面沒有任何負責人的簽字以及日期,認為是李女士私自加蓋了公章。我們認為在公司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加蓋公司公章的檔案就代表了公司的意思,因此,此份證據的證據效力較高。

二、關於李女士所在財務經理崗位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本案中,材料公司認為公司已經對李女士所在的財務經理崗位申請了不定時工時制,且已經得到了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因此,李女士平時及休息日的加班,公司不應支付加班費。

李女士則認為自己從來不知道公司為其所在崗位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故對其不適用。我們來看一下,材料公司確實在08年2月份對公司的高階管理人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並得到了批准。那麼在08年2月份以後,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高階管理人員可以僅支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其他時間的加班費可以不支付,由於08年2月份以前,公司並沒有對高階管理人員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因此這段時間仍是實行標準工時制。

李女士認為公司沒有告知其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觀點應得到認可,,李女士所在崗位仍是執行標準工時制。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兩次**審理後認為在材料公司對考勤卡影印件、原總經理張某的確認單的真實性有異議的情況下,其對這兩份證據不予採信,但對於加蓋有材料公司公章的出勤記錄予以認可,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此考勤記錄裁決材料公司應支付李女士加班費三萬餘元,對於李女士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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