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場管理之「客戶管理與分配制度」

2021-06-16 14:54:31 字數 2490 閱讀 2318

第一條客戶界定

1. 來訪者只要問及樓盤情況的均算客戶,佔乙個接待指標;

2. 凡家庭成員購房,如父母、子女、夫妻視為同一客戶;

3. 兩人以上同時來訪並且相互認識的來訪者算乙個接待指標,但其中有來訪者主動邀請另一銷售人員介紹樓盤時則分開計算接待指標;

4. 推銷產品及與樓盤無關聯的來訪者不佔接待指標。

第二條現場輪值規則

1. 銷售人員每天嚴格按照當日簽到順序接待客戶;

2. 簽到本由現場銷售經理或銷售主管按實際接待情況打勾,二人均不在時,由二人指定專人監督打勾。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在簽到本上打勾或作更改;

3. 輪到的銷售人員若正在接待客戶,則跳過,稍後可補接;

4. 若輪到的銷售人員因公派不在現場,返回後可以補接;

5. 輪到的銷售人員若非因公派而擅離崗位,則不能補接;

6. 兩人以上同時來訪並且相互認識的來訪者若主動邀請另一銷售人員介紹樓盤,按接待順序由下一位銷售人員接待,算接待指標一次;

7. 同行踩盤時,若同行明確承認是踩盤的(此時需要銷售員請示現場經理當場確認),可不算接待指標;

8. 銷售人員在接待客戶中必須有始有終,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正在接待的客戶而轉接其他客戶;

9. 應鼓勵**諮詢客戶來現場看樓,可向客戶通報自己的姓名方便客戶指名接待,但客戶應邀來訪若不指名則按序接待;

10. 未到過現場的客戶,則找誰由誰接待,但銷售經理有權知道客戶**;

11. 未交定金但已做客戶登記的老客戶或客戶指名接待的可跳過排序優先接待,但須算接待指標一次。

第三條老客戶接待規則

1. 新老客戶界定

客戶進銷售中心時,輪值銷售人員需先徵詢客戶:「請問您是來看房的嗎?」「請問您是第一次來嗎?

」此時若客戶回答是第一次,則界定為新客戶;若客戶回答已來過,再問:「請問您上一次來是誰給您介紹的?」此時若客戶指明是某銷售人員,(這時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上一次接待的銷售人員在現場,則由上一次接待此客戶的銷售人員繼續接待,算接待指標一次,另一種是上一次接待此客戶的銷售人員不在現場,則由輪值銷售人員繼續接待,若客戶以前做過客戶登記則不算接待指標,若客戶以前未做客戶登記則算接待指標一次,若以前未做客戶登記而本次做了客戶登記則客戶歸屬於本次接待的銷售人員),,由輪值銷售人員繼續完成接待,算接待指標一次。

2. 老客戶所帶的新客戶,原銷售人員在現場的仍由原銷售人員接待,如不在現場的(除非事先約好,並知會現場銷售經理),新客戶則由下一位銷售人員按序接待。

3. 成交的老客戶可優先接待且不算接待指標,對其所帶來的新客戶也可優先接待,若老客戶所帶的新客戶接待後不做客戶登記則不算接待指標,若新客戶做客戶登記的須算接待指標一次;

4. 不當班的銷售員除非得到現場經理或銷售主管的指派方可接待新客戶;

5. 對老客戶的優先接待權須在該客戶成交前提出、並進行接待。

6. 如銷售員主動放棄老客戶的優先接待權,而由其他銷售員接待成交的,該客戶歸屬於實際成交的銷售員。原銷售員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進行佣金分配。

第四條客戶登記規則

1. 銷售人員必須邀請接待過的每一位客戶在指定的來訪客戶登記本上做客戶登記,除非客戶已做過客戶登記;

2. 銷售人員都有義務接受**諮詢,**客戶嚴禁做客戶登記,但需將來電諮詢客戶登記在指定的來電客戶登記本上;

3. 客戶登記本的各項內容須詳細填寫。銷售人員須對來訪、來電客戶做好跟進工作,並把跟進工作在各自客戶登記本上做好如實詳細的記錄;

4. 客戶登記必須包括客戶全名及聯絡**才能作為確認依據;

5. 客戶登記不得塗改、預留空白、添寫及銷毀;

6. 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做好客戶登記工作,在**期間,須把**期客戶資料及情況做總結;

7. 客戶登記以乙個月為期限,銷售人員必須積極跟蹤客戶,超過乙個月以上客戶須知會銷售經理,並重新做客戶登記;

8. 客戶登記本為公司資訊資料,由現場銷售經理或指定人員保管。

第五條客戶分配規則

1. 客戶登記是判定客戶歸屬最重要的依據;

2. 客戶分配以客戶登記為準,客戶登記以到地盤登記為準;

3. 成交客戶出現有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有登記時,以第一次有效登記為準,如在成交一周內未發現自己客戶被他人成交,客戶歸屬為成交人,原登記無效;

4. 客戶登記有衝突的,以先登記為準;

5. 已經接待了他人客戶的銷售人員,應無條件地將客戶還給原銷售人員,但需以客戶登記為準;

6. 如老客戶優先接待權失效時成交,按該客戶是否在有效期內進行分配;

7. 出現客戶交叉情況,如在客戶管理與分配過程中發生爭議,先由銷售人員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功則交由銷售經理裁決,銷售經理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8. 本條例未涉及的情況,客戶歸屬由銷售經理統籌安排。

第六條處罰條例

1. 銷售經理負責具體樓盤銷售,嚴格控制優惠折扣和銷售說辭,銷售人員應按規定銷售說辭推介樓盤,一概不得超出職權範圍承諾各種額外條件包括折扣或優惠條件,如遇特殊情況,須向專案經理協商後確定,銷售人員如違反此規定則得到其超範圍承諾的客戶將被另行分配,並取消佣金,情況嚴重時並處以加罰;

2. 銷售人員若因為客戶分配問題引起爭吵甚至鬥毆,則參與的銷售人員都將被取消對所爭議客戶所擁有的權益,並處以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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