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022-01-12 17:28:02 字數 4501 閱讀 4525

為了維護我公司職工合法權益,保障職工身體健康,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科學發展,根據國家《職業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職業健康術語解釋

(1)職業健康:是指對工作場所內產生或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損害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的一門科學,其目的是預防和保護勞動者免受職業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響和危險,使工作適應勞動者、促進和保障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福利。

(2)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3)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4)職業禁忌症----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5)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2、職業防護

公司目前有職業危害的工種列表

本表是依《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專案和檢查週期。

其它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員如化學品倉管、醯洗工、水處理工等按所接觸的危害因素種類與相近的工種進行體檢。

(1)將生產布局合理化,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進行生產加工;

(2)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機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1)預防措施:

(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生產加工專案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生產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生產過程中得衛生監督檢查,加工完畢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檢測和評價。

(2)新建、更改及有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生產加工專案,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加工主體過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只是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只是、防護器材的使用只是,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過程中得控制

(1)對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地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放雜訊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放置職業病的發生。

(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10)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三)職業衛生管理

(1)建立健全的職業衛生檔案盒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每1~2年應進行一次職業危害體檢,體檢結果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治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定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對頂的最高允許濃度、檢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9)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並儲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3、職業危害

企業應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2)單位只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新建專案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7)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9)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10)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11)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簡歷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2)單位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裝置,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3)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按有關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2)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3)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4)職業危害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一年內有新增職業病患者的,本耳機要素不得分】

所有產塵裝置和塵源點,應嚴格密閉,並設除塵系統。作業場所粉塵和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gbz2.

2)的規定。

【產塵裝置和塵源點未封閉的,每處扣4分;沒有設除塵系統的,扣4分;對作業場所粉塵及有害物質的濃度不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規定的,每處扣4分,本小不得分時,追加扣除12分。】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盒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每1~2年應進行一次職業危害體檢,體檢結果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未進行員工健康檢查的,不得分;未進行入場和退休健康檢查的,不得分;健康檢查每少一人次的,扣2分;無檔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檔案的,扣1分;檔案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資料,扣1分】

病患者按規定給予及時的**、療養。對患有職業禁忌症的,應及時調整到合適的崗位。

【未及時給予**、療養的,不得分;**、療養每少一人的,扣1分;沒有及時調整職業禁忌症患者的,扣1分】

企業定期對桌也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監測點設定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定期識別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並進行檢測,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未定期進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識別的,不得分;未定期檢測的,不得分;檢測的週期、地點、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結果未公開公布的,不得分;結果未存檔的,一次扣1分。】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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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 法規 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條的規定和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是從組織上 制度上落實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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