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職業病防治活動。.
3、定義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指存在於工作場所的,對於健康有危害的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
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主要包括:粉塵類,放射性
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類,導致職業性**病的危害因素,
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疾病的危害因素,職
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4、職責分工
4.1ehs部門職責:
◆傳達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制訂並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規章、制度、標準和要求。
◆制定職業病防治年度計畫,並組織各單位實施。
◆負責職業病危害的監督管理和日常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負責新、改、擴建專案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工作。
◆負責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組織、資訊統計和上報、檔案管理工作。
◆負責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宣傳教育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綜合部職責:
◆負責與有職業危害作業崗位員工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告知合同。
◆具體執行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
◆參與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工作。
◆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救援以及善後處理工作。
其他各部門職責:
◆貫徹執行公司及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
◆制訂和落實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負責本單位有毒有害作業點、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的監督、檢查、檢測和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資訊統計上報工作,
◆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5職業病危害告知
5.1 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正確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5.2 公司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告知其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
5.3 員工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更,人力資源部應針對所變更的職業危害重新簽訂補充合同,以確保變更的職業病危害被明確告知。
5.4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職業危害因素告知牌」,告知牌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中英文警示標識和說明,正確勞動防護措施以及應處理方法等內容。
5.5公司應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培訓,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5.6公司應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對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或場所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並向員工公布檢測結果。
6 職業健康申報
6.1各部門應根據國家《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向ehs部門申報並備案。
6.2 ehs部門在彙總了各部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組織第三方檢測後,應如實向所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接受其監督檢查。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申報內容包括: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的管理人員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6.3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4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5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檔案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檔案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6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原申報機關申請變更: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7、 職業健康培訓
7.1各部門根據崗位特點每年年底向ehs部門書面申報培訓需求。ehs部門彙總各部門培訓需求並結合內外部情況的變化制定年度職業健康培訓計畫並報公司領導審批;
7.2作業人員每年必須得到累計不少於4小時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新入職作業人員必須在得到「**培訓」後方可上崗,員工崗位變更必須在得到新崗位的職業健康培訓後方可上崗。
7.3職業健康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標準,公司職業病防護各項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崗位職業危害以及職業防護措施,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等等。
7.4 職業健康培訓原則上以內部培訓為主,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參加所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外部培訓。
7.5 ehs部門負責整理並保留培訓記錄。
8 職業健康防護用品管理
8.1 ehs部門根據崗位特點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經各部門討論後執行,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置標準,標準使用量,正確的使用方法,管理和發放方法,報廢處置方法等。
8.2 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置標準和標準使用量應綜合考慮員工的崗位,勞動條件以及勞動強度,使用部門應定期對標準進行評估和更新並報ehs部門和公司管理層批准。
8.3 勞動保護用品應嚴格按標準每月按時發放,管理和發放部門應建立「員工勞動保護用品領取登記卡片」並定期報ehs部門存檔。
8.4 在規定的使用期間,員工經培訓後有義務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以及正確處置報廢的勞動保護用品。如有丟失或非因工損壞而要求補發,必須由部門主管簽字批准後方可補發。
8.5 員工如從事多種作業的,其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置標準應綜合考慮各種作業崗位的需求,而不是各種崗位配置標準的簡單疊加。
8.6 為完成特定專案而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其配備標準由專案經理和ehs共同討論制定經公司管理層批准後一次性領取,其費用納入專案管理成本。
8.7 臨時或特殊需用的防護用品,由崗位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獲批並報ehs部門備案後申領。
9職業健康防護裝置設施管理
9.1職業健康防護裝置設施應納入公司裝置設施管理體系,並遵照公司裝置設施管理規定由裝置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和保養,以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檢查保養和維修應儲存記錄並交ehs部門存檔。
9.2職業健康防護裝置設施發生故障時,裝置設施管理部門應在第一時間組織維修,並採取臨時措施,無臨時措施時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9.3職業健康防護裝置設施應得到所有員工的愛護,任何員工不得擅自破壞、拆除或停用職業健康防護裝置設施,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10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和檔案管理
10.1 涉及職業病危害崗位的新入職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前往公司指定的職業病體檢機構針對特定專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的員工方可上崗。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於本人和胎兒有害的作業。
10.2 涉及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在職期間每年必須接收一次公司組織的職業病強制體檢。對於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職業健康損害超出國家規定的職業損傷標準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崗位,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後仍有可能發生職業病,公司將安排其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10.4 若發現員工對某項職業病危害因素比較敏感,有比較明顯的職業危害因素易感性,公司應及時將員工調離存在此項職業病危害的崗位。
10.5 員工離職前必須接收公司安排的職業病強制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 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未經職業病體檢的員工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0.6 對於遭受突發性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公司應立即組織職業病檢查和醫學觀察。
10.5 ehs部門負責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以下簡稱「健康檔案」),並按照公司相關檔案檔案保管規定妥善保管,健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10.6 公司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部門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員工或其授權人員有權查閱、影印勞動者的健康檔案。公司管理人員有權查閱員工健康檔案。
未經員工本人授權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閱員工健康檔案。查閱和影印員工健康檔案的任何人有義務為員工保密。
10.7 員工離職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檔案影印件,ehs部門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公司應當在員工離職三個月後封存員工健康檔案,並儲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11、職業病管理
11.1職業病體檢異常的在職員工可向公司所屬地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由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流程出具診斷鑑定報告。
11.2員工如診斷為職業病,公司應安排****和定期檢查,員工****期間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職業病****後公司如不宜從事原崗位工作,公司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11.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後遺症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組織予以確認。
第十章附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試行 whnylm zd 099 20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48號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第49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第50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暫行管理制度 第51條 建設專案 三同時 ...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 法規 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條的規定和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是從組織上 制度上落實 管...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受控狀態分發號 頒發日期 2012年05月05日實施日期 2012年05月 05日 編制 安環部審核批准 目錄1 開封龍化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02 2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09 3 x化工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4 x化工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22 5 x化工職業危害告知制度25 6 x化工職業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