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30下壟鎢業事故案例 第2稿 19例

2022-11-26 12:03:01 字數 4660 閱讀 1823

下壟鎢業事故案例(第2稿)(19例)

冒頂片邦事故

鑿眼時站位不當易被松石傷害

案例:2023年10月18日,某礦發生一起冒頂事故,重傷1人(風鑽工)。

事故經過:

當日零時15分左右,風鑽工歐某(傷者)和黃某兩人在90中段南組西二穿v24切割作業,歐某、黃某在打鑽時相距兩個鬥位,歐某在打第5個鬥位第八個孔眼時,北邊天棚突然冒下一塊1000㎜×800㎜×300㎜不規則大石,歐某躲閃不及,被大石砸在左小腿上,隨即倒在巷道上大喊黃某,黃某聽到有人呼叫,即走近5 號鬥,見歐某的雙腳被大石壓住,黃某用一根釺杆撬起大石的一頭,歐某自己將腳移出大石外後,用口罩包紮住左腳止血,因歐某不能行走,黃某一人無法將其背出。黃某則跑向豎井口求援,後由值班長邱某等三人用材料車將歐某運出窿口,出窿後立即送往醫院救治。由於左腳小腿粉碎性骨折和軟組織傷勢嚴重併發炎症壞死,一周後醫院對其左腳的膝關節以下部位採取了截肢手術。

(1)歐某檢查不仔細。作業前未全面檢查,警惕性不高,鑿眼過程中未及時注意頂板岩石脫落,未選擇可躲避松石打擊傷害的操作位置。

(2)圍岩複雜。頂扳岩體裂隙隱蔽,風鑽作業振動和防塵用水滲透加速了石塊滑落。

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從事高危作業(違章指揮)易出事故!

案例:2023年8月28日,某礦發生一起冒頂事故,死亡1人(殘礦**工)。

事故經過:

當日早班,作業組長趙某安排庾某(死者)等3人對440公尺標高地表窿通道進行支護加固作業,目的是建立第二個安全出口,當日上午通過支護加固,已疏通該通道。15時30分左右,3人在作業現場量鋸好撐木後,由庾某和另1人負責撐木支護加固,當庾某拿撐木蹲著通過支護加固點時,原支護加固的巷道頂板橫撐木突然跨落,由於被支護的巷道空間狹小,庾某無法避開,當即被垮落的橫撐和礦石埋住致死。

事故教訓:

(1)庾某安全技能缺乏。庾某未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缺乏井下基本安全知識和對現場危險的預知能力,沒有工作經驗,安全意識淡薄,在通道原支護不牢固、存在垮塌風險的情況下冒險作業,致使通道頂板冒落將自己傷害致死。

(2)作業組長趙某違章指揮。忽視現場存在的危險,且又安排未經培訓、工作技能缺乏的人員上崗,屬管理上的缺陷。

(3)坑口、工區管理不到位。對建立第二個安全出口的支護地點未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庾某未報坑口登記就下井作業,說明管理不嚴不細,制度執行不力。

墜落事故

疲勞過度加血壓偏高易釀事故

案例:2023年6月24日,某礦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死亡1人(手採工)。

6月24日於13時15分,手採作業組田某(死者)、張某、羅某、邱某等四人進入某坑口140中段東一穿5號採場作業。17時左右,他們把洗淨的鎢毛砂分成四個袋子裝好(每袋約30公斤左右)準備下班,田某先提了一袋鎢毛砂從西頭行人路下,田某下了大約2—3張樓梯後,羅某也接著下梯子。當羅某下到第二張梯子時(張某和邱某還在採場行人路口邊),突然聽到下面「嘭」的一聲響,(張某和邱某在上面也聽見了響聲),羅某一邊下一邊叫田某的名字,叫了幾聲,沒有聽到回答,羅某下到第6張樓梯的下平台(即第7張樓梯的上平台上)時,發現田某提的一袋毛砂完好地放在平台板上,田某則躺在第7張樓梯平台上。

羅某向上高聲叫喊:不好了,田某跌倒了趕快下來,羅某、張某、邱某三人立即下到田某身邊,羅某用手摸田某的鼻孔,發現沒有呼吸並見田某的頭部受傷,平台下面有血跡。他們三人立即活動田某的四肢,做了些簡單的搶救工作,見田某仍然沒有反應,他們就從梯子上將田某傳至平巷,再將田某抬到140中段豎井口,然後聯絡罐籠和**匯報。

田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教訓:

因死者具體墜落的原因難以準確確定,分析有二個原因:一是田某精力不集中,疲勞過度,或下梯子過快,而引發墜落事故;二是田某(51歲)生前門診病歷上,發現有血壓偏高史:血壓為160/92 mmhg,因而,有可能因重體力勞動導致血壓突然公升高而引起突然昏倒。

在礦斗內作業不開風機會有什麼後果?

案例:2023年5月29日,某鎢礦民管站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1人中毒昏倒經搶救脫險。

事故經過:

29日早班8:40分鐘,準備工黃某到286中段8 線v41s砂巷做準備工作。黃進入到作業現場後,先放空漏斗,在沒有開啟壓入式風機和灑水降塵的情況下,黃就上到漏斗上去作業,黃在漏斗內大約站了二分鐘左右,感覺到頭昏眼花,支援不住就自行跳下,昏倒在平巷上。

隨同上班的胡某和彭某發現黃昏倒後,立即把黃抬到斜井底並及時向站領導匯報,由於搶救及時,黃某經**後**。

事故教訓:

1)漏斗內爆破後,炮煙已被礦石封閉在漏斗內,漏斗內的炮煙(一氧化碳)的濃度特別高。放空鬥後不開風機就上去作業,加之未灑水降塵,中毒窒息是必然的。

2)砂巷的施工方法有待改進,在鬥上打砂巷其作業條件差。

在天井上作業停開風機會有什麼後果?

案例:2023年3月30日,某礦負10中段發生中毒窒息事故,2人中毒昏倒。

事故經過:

當日上午約11點30分鐘,作業人員3人(黎、曾、劉)來到負10中段脈外道調車場天井平巷,黎、曾2人上天井作業,劉在平巷上作業。該天井高度有28公尺,上天井時開起了風機。但在作業過程中,風機突然停開。

黎就下天井檢視風機,黎下了三張梯子時,頭腦感覺有異常反應,下至砂巷後便四肢麻木、暈倒在砂巷上。隨後,曾在上面叫黎,黎未回話,曾也感覺有頭暈,也就隨梯下至砂巷,發現黎倒在砂巷上。此時,曾已支援不住,暈倒在砂巷上。

一會後,劉在平巷叫了幾聲黎、曾二人,都沒回話,就著急上天井檢視,發現二人倒在砂巷上,劉立即叫來在本中段附近的作業人員協助施救,2人送到醫院救治40分鐘後甦醒。

事故教訓:

1)天井的風機是上井時開啟的,據此,上一班爆破作業後是否開了風機通風或開了多少時間風機不詳。可以確定,2人上井前,井內一氧化碳(炮煙)的濃度比較大,否則就不會剛停風機就發生中毒窒息事故。

2)經查,風機停開原因是電工為檢修開關而拉閘斷電。說明坑口和工區對天井通風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嚴密,管理上存在缺陷。

爆破聯絡訊號失誤會有什麼後果?

案例:2023年8月23日,某礦發生一起炮煙中毒窒息事故,死亡1人(爆破學徒工)。

事故經過:

當日15時中班開完班前會後,朱某、卜某、蘭某(死者)三人到190中段32號採場和32號2採切鬥進行爆破作業。由朱某帶蘭某負責32號採場的爆破作業,卜某負責32號2採切割爆破作業。****是負責切鬥爆破的卜某裝好藥後,等32號採場作業的朱、蘭兩人點完火下至採場平巷,並發出敲打風水管的訊號,卜才能點切鬥炮。

朱、蘭兩人點完採場炮後,朱某從採場東頭人行格下平巷,蘭某從西頭人行格下平巷。因該採場蘭某負責點火的掌子面滴水大,蘭某只帶了電石燈照明,未帶手電筒,蘭某在採場上點火時可能被滴水滅了電石燈延誤了下採場人行格時間。約17時,當蘭某下行人路時,不小心從採場人行格沙堆橫撐邊踩落礦石落至人行格,礦石在下落時碰撞風水管路發出響聲。

卜某聽到石頭踫撞管子的聲音,誤以為是蘭某點完火後敲打管子,就點切鬥炮,隨後關好風門出至斜井訊號硐室。朱某從採場東頭下來也走到訊號硐室,這時採場上和切鬥的炮開始響了。朱來到訊號硐室不見蘭某就問卜:

蘭某到那裡去了,卜某說不是和你在一起嗎。朱某這時意識到蘭某肯定還在裡面未出來,轉身就往裡衝,邊跑邊說:蘭可能還在採場上未下來。

兩人已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一起來到32號西頭風門處,開啟風門後發現蘭某倒在風門邊已不省人事,口吐白沐。兩人趕忙把蘭抬到斜井訊號硐室,迅速向坑口排程室匯報並把蘭某抬出地面,坑口立即派醫務人員下到地面窿口對蘭進行搶救,蘭某經醫務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教訓:

(1)點火聯絡方法錯誤。朱某和卜某約定的點火聯絡方法錯誤,點切鬥炮的卜某必須要等待蘭某下到平巷後才能點火,不能以敲管子為點火訊號。

(2)卜某安全思想麻痺。敲打管子的聲響應有一定節律,而石塊碰撞管子的聲響沒有人為的節律。卜某在未確定聯絡訊號的情況下點火爆破,屬嚴重違章作業。

(3)蘭某安全意識淡薄。單獨點火未帶兩種照明工具,屬違章作業。

(4)管理不嚴,培訓不到位。

礦車執行中上下車易出事故

案例:2023年4月11日,某礦發生一起礦車傷人事故,重傷1人(倒礦工)。

事故經過:

當日零時20分左右,某選礦廠排廢工段倒礦工王某、嚴某(傷者)在2號斜坡道4號卸礦臺倒第一趟廢石時(三輛礦車聯接在一起),王某、嚴某站在最後一輛礦車上面用剎車的方式控制三輛礦車向前自溜滑行。由於礦車至卸礦臺的軌道呈反拋物線狀,當重車行至倒礦點,王某、嚴某兩人下車後,同時用鐵棍插向車輪剎車,但未剎住,礦車隨即後退滑行。這時,嚴某又站回到礦車上,當車輛漸加速滑行至龍門架1公尺處時(距倒礦點約8公尺)嚴某心慌下車,因嚴某下車腳踏地位置過於接近鐵道,被礦車擠壓雙腳後,倒在鐵道右側,造成右腳小腿骨和左肢腕上部骨折。

後被趕來救援的人員送醫院**。

事故教訓:

(1)嚴某思想麻痺。嚴某在礦車沒有剎住倒退的情況下,思想麻痺,重新站到礦車上,後又盲目下車,導致事故發生。

(2)管理不到位。現場作業條件較差,龍門架坡度調吊過高,倒礦工未及時調整,造成軌道坡度較大,礦車自溜執行速度快,剎車較困難。現場電燈照明強度弱,鐵道兩側石頭多,道路不平整。

機車未剎穩車下車作業易出傷人事故

2023年7月17日,某礦發生一起機車傷人事故,重傷1人(電機車工)。

事故經過:

當日早班13時50分,電機車工付某(傷者)從4#龍門架拉空礦車返回扒車道,當電機車推頂礦車離岔道8公尺左右時,電機車加速推頂礦車前進,離岔道活動幫尖2公尺左右時電機車開始剎車。由於礦車輪子阻力大,付某憑經驗判斷空礦車不能衝過岔道到達扒車道位置,於是在電機車未停穩的情況下,跳下電機車用手前去推礦車。當發現電機車向他背後駛來時已躲閃不及,在慌亂之中被軌道絆倒,身體本能地往後翻,但腳未抽出,此時扒車工宋某只聽到付某一聲喊叫:

「小宋,我的腳沒有了」。宋某立即跑下去發現付某躺在岔道邊,右腳下肢被電機車碰倒,左腳下肢被電機車前輪壓過,鮮血淋漓。當班值班長劉某等人立即把付某送到礦醫院救治。

經診斷:雙腿下肢開放性、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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