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及標準

2021-03-03 22:53:30 字數 5036 閱讀 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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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辦法

(暫行)

2023年6月18日

目錄第一部分:總則 1

一、目的 1

二、適用範圍 1

三、薪酬設計原則 1

第二部分:薪酬標準 2

一、薪酬結構 2

二、薪酬標準 2

三、薪酬發放 5

四、談判薪酬 5

第三部分:管理規定 5

一、薪酬級次調整 5

二、離職人員薪酬 6

三、其他規定 7

第四部分:附件 7

附件一、集團各職級基礎薪酬和績效薪酬比例一覽表 8

附件二、集團員工福利補貼 8

附件三、集團崗位職級對應表 11

附件四、年薪制人員年薪標準 12

附件五、職級制員工薪酬標準 13

******薪酬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部分:總則

一、目的

充分發揮薪酬激勵的作用,對公司員工付出的勞動和做出的貢獻給予合理的回報,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資本運營、**股份、**國際、建設有限、**物流、海鼎資本、**控股(南洋)國內代表處。

**地產、設計院、**控股(南洋)按照經**集團審批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集團新增加的業務板塊薪酬將根據本管理辦法、所處行業、發展水平等由**集團審定其薪酬管理辦法。

境外區域公司(包括境外機構)參照本辦法,按照一國一策的原則確定薪酬標準,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子集團參照本辦法制定的所屬單位的薪酬標準管理辦法需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集團、子集團、控股子公司薪酬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審批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

三、薪酬設計原則

1、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

2、以崗(職)定薪、異崗(職)異薪。

3、依據社會及行業薪酬水平,確定公司各類員工的薪酬標準;對戰略性人才給予重點激勵,使其薪酬水平保持一定的競爭優勢。

4、員工薪酬收入和福利待遇與企業效益和個人貢獻大小相掛鉤。

5、薪酬分配制度與考核激勵制度相配套,薪酬與績效考核相掛鉤。

四、薪酬管理許可權

1、**集團負責制定**集團薪酬管理辦法(暫行),確定薪酬結構、薪酬發放與調整、薪酬辦法審批等總體管理要求。**集團所屬各單位應遵照執行。

2、**集團負責組織制定**集團總部員工薪酬標準、子集團(事業本部)總部員工的薪酬標準。

3、子集團(事業本部)負責組織制定所屬分公司、控股公司的薪酬標準,報**集團審批後實施。

4、**集團直管的分公司(如**設計院)和控股子公司(如小貸公司)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薪酬標準,報**集團審批後實施。

5、各單位組織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審批過程應符合相關規定(章程等)要求。

6、集團所有層級的薪酬標準和管理辦法等均應報上一級單位審批,並逐級上報至**集團備案。

第二部分:薪酬標準

一、薪酬結構

**集團管理崗位的薪酬結構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固定薪酬和效益薪酬。其中固定薪酬包括基礎薪酬、福利補貼;效益薪酬包括績效薪酬、獎金(含分紅等)。

(一)固定薪酬

1、基礎薪酬:按照佔基礎和績效薪酬總額的固定比例確定(詳見附件一)。

2、福利補貼:含法定福利、企業福利、綜合補貼(包括通訊、餐貼、交通、辦公、執業資格、地區、差旅、租房、施工、職稱等)(詳見附件二)。

(二)效益薪酬

1、績效薪酬:按照佔基礎和績效薪酬總額的固定比例確定(詳見附件一),根據考核結果浮動。

2、獎金:包括年終獎金、其他獎金和分紅等。

二、薪酬標準

**集團的管理崗位包括行政管理、專案管理、專業技術管理三類,按照職級設定不同的薪酬標準,職級包含不同的薪酬級次(詳見附件三)。

職級分兩種,年薪制和職級制。

年薪制:**集團部門總經理及以上人員、各單位對應同職級人員;

職級制:**集團總部常務副總經理及以下人員、各單位對應同職級人員。

1、集團總部

部門總經理及以上人員實行年薪制,具體標準見附件四。

總部部門常務副總經理及以下人員實行職級制,具體標準見附件五。

2、子集團(事業本部)

子集團董事長、總裁及以下,副總裁、三總師及以上人員實行年薪制,按照其**集團職級(或對應**職級)的年薪標準執行。

子集團總裁助理及以下人員實行職級制,具體標準見附件五。

3、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專案部

按照授權由各子集團在附件五標準的框架內制定,按程式審批後確定。

以上標準為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的標準,若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法正常運營時,員工薪酬標準調整為青島市(外地工作的為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薪酬發放

規定薪酬發放日為每月8日,遇節假日提前發放。其中:固定薪酬按月發放,效益薪酬按如下規定發放:

1、**集團

1.1績效薪酬

1.1.1年薪制人員的績效年薪按職級標準年度內每月預發30%,年度結束後,按照集團經營目標考核結果、實現利潤等計算績效薪酬標準,並按考核規定發放;若績效年薪超發,需在次年全額扣回。

具體發放按照經營目標和績效考核的相關規定執行。虧損則年薪制人員績效薪酬歸零。

1.1.2職級制人員的績效薪酬月度預發50%,其餘50%按照考核結果分季度發放。若集團發生虧損,應扣減員工績效薪酬抵補虧損,最高扣減50%,次年扣回。

1.2獎金

根據**集團實現利潤情況,按績效考核辦法規定的比例提取年終獎金,結合考核情況、個人貢獻等發放。

其他獎金包括單項獎、質量安全獎、科技創新獎、計畫生育獎、員工建議獎、各類先進獎勵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分紅是指集團根據實現的投資回報等因素對年薪制人員實施的一種獎勵形式。

2、 子集團(事業本部)

1.1績效薪酬

1.1.1子集團年薪制人員的績效薪酬按照實現的利潤指標確定,年度內按照職級標準每月預發30%,年度結束後,按照任職單位考核結果等計算績效薪酬標準,具體發放按照經營目標考核規定執行。

若績效年薪超發,需在次年全額扣回。虧損單位的年薪制人員績效年薪歸零。

1.1.2子集團其他人員的績效薪酬發放辦法由子集團確定,報**集團備案。

1.2獎金

根據子集團實現利潤情況,子集團可按**集團規定的辦法提取年終獎金(花紅),按考核情況發放。

其他獎金包括單項獎、質量安全獎、科技創新獎、計畫生育獎、員工建議獎、各類先進獎勵等按本單位相關規定(必須是報**集團審批備案的規定)執行。

3、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專案部

由各子集團(事業本部)制定具體辦法。

四、談判薪酬

對於公司發展急需的特殊優秀人才,可以採用談判薪酬,根據人才市場供求狀況,確定與其個人價值相對應的薪酬標準。談判制工資人員原則上需要簽署協議書,內容包括談判薪酬標準及發放、工作指標等內容。

第三部分:管理規定

一、薪酬級次調整

1、按照員工所在部門、單位或專案的年度考核結果,結合個人工作業績,分情況進行薪酬級次調整。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其中:

1.1考核優秀的,職級制員工在同一職級內薪酬級次公升一級。

1.2考核合格的,薪酬級次不調整。

1.3考核不合格的,職級制員工的薪酬級次下調一級。

2、對於因崗位變動、職位公升遷引起的薪酬變動,按以下原則調整:

2.1總部委派人員回到總部的,按照總部職級發放工資。

2.2 員工降職的,原則上執行新任職級的高檔標準。

3、員工崗位、職級、薪酬級次調整時,薪酬自調整的次月起執行。

二、離職人員薪酬

1、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離職的,分以下幾種情況:

1.1因個人原因離職,正常完成工作交接等相關事宜的。

總部年薪制人員上年度未兌現的績效薪酬原則上可以兌現,兌現標準按照實際實現的利潤情況,但最高不高於按照職級對應的績效年薪標準,離職當年度尚未兌現的績效薪酬、各年度積累尚未發放的各類績效獎金原則上不再發放。

子集團總裁的績效薪酬兌現按照經營目標考核結果確定,上年度的績效年薪兌現額和兌現比例按照經營目標考核辦法的規定執行,離職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兌現的績效年薪、各類獎金等原則上不再發放。

子集團其他年薪制人員的績效薪酬按照經營目標考核結果和子集團相關考核制度規定確定,離職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兌現的績效薪酬、各類獎金等原則上不再發放。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的績效薪酬兌現按照經營目標考核結果確定,上年度的績效薪酬兌現額和兌現比例按照子集團經營目標考核規定執行,離職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兌現的績效薪酬、各類獎金等原則上不再發放。

職級制人員按照基礎薪酬和績效薪酬按照實際考勤計算發放,未發放的福利補貼等不再發放,當年及以前年度未發的獎金等均不再發放。

1.2 因個人原因離職未按規定交接的,以及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離職時,所有未發薪酬、福利、補貼、獎金等均不再發放。

● 因嚴重失職、瀆職被判決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

●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被處罰的;

● 在任職期間,由於**索賄、**盜竊、洩漏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損害公司利益、瀆職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 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1.3 公司辭退的,按照相關勞動法規和集團相關制度發放薪酬和經濟補償金,當年度和以前年度獎金等原則上均不再發放。

2、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時離職的,分以下幾種情況:

2.1 對於公司提出不再續約的,按照相關勞動法規和集團相關制度發放薪酬和經濟補償金,當年度獎金不再發放,以前年度獎金由各單位確定是否發放,經審批後執行。

2.2對於個人提出不再續約的,按1.1條規定執行。

3、因集團內部正常調動、退養、退休等導致的離職,正常發放當月各項薪酬,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補償金,年度績效獎金按照任職時間正常計算發放。

4、對於員工非因公死亡、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導致離職時,按照相關勞動法規規定執行,集團不再發放其他各類薪酬和獎金。

三、其他規定

1、後勤、服務、返聘或其他臨聘人員、退養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工資標準,經審批後執行。

2、員工個人薪酬中包含個人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3、執行本辦法時,各單位現有人員薪酬原則上對應各職級低檔套入新的薪酬標準,對於現月薪酬標準高於此辦法標準的,按新標準中較高標準套入。

4、各單位執行談判薪酬的人員須報集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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