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2021-03-05 09:16:14 字數 4882 閱讀 5712

1 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部門)。

3 內容與要求

3.1 本集團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消防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2 集團每季、所屬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並做好會議記錄。

3.2.1 會議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 本季(月)安全生產分析,工作總結及下季(月)工作計畫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等。

3.2.3 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 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畫(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畫的布置、落實)。

3.2.5彙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監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3 對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畫以及工程驗收和執行工作的監控情況。

3.4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衛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開展網路教育培訓和相關安全消防培訓的具體情況; 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裝置時,要有計畫的組織進行職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 審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 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及違紀處罰等

3.8 對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實施審批。

3.9其他安全消防工作內容。

4.考核按《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考核制度》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1.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從業人員,在經營生產工作中涉及到所發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火情、一般裝置設施和一定財產損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產責任的處理和處罰;對事故的責任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由集團安委會依據本制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集團總經理決定。

集團所屬各單位、部門等應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並上報集團審核、批准。前款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責任,需要給予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3.生產安全事故或損失的安全生產責任分為:

3.1 主要領導責任和次要領導責任。

3.1.1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事故或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3.1.2 次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事故或損失負非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3.2 主要責任者和次要責任者。

3.2.1 主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工作不負責任,違規違製或者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而導致事故或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

3.2.2 次要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事故或損失負管理責任或非主要責任的人員。

4、事故或損失責任追究依據、標準及處罰標準。

4.1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顯缺陷或者現場管理混亂、隱患和違章現象嚴重而釀成事故或造成損失的。

4.1.1 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或者對集團安全主管部門簽發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置若罔聞,不按要求進行認真整改的;

4.1.2 在災害面前,未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的;

4.1.3 濫用職權,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資格的施工隊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電裝置、安全防護設施、裝置、裝置以及個人防護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的(指非法用工、僱傭童工或者未成年工、無有效證件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員從事不應從事的工作等);

4.1.4 進行違章指揮,或者對違章作業或看見違章指揮不加制止的;

4.1.5 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以人為本,不及時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生的;

4.1.6 對各級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範的合理意見、建議不採納,導致事故發生的;

4.1.7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領導和相關人員脫離工作崗位,未能及時組織搶救和實施應急措施方案,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4.1.8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逐級分解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鬆懈,從業人員沒有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意識淡薄的;

4.1.9 發生重大**事故後,不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導致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

4.1.10 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規定予以改進的。

4.1.11 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釀成事故和損失的行為和作業。

4.2 事故或損失標準。

4.2.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00元-1萬元(不含);未造成輕傷傷害和火災的。

4.2.2 一般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1-2萬元(含);輕傷1人,或者微傷2-3人(含)。

4.2.3 較大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不含);重傷1人,或者輕傷3-5人(不含)。

4.2.4 重大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50萬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傷3-5人(不含)。

4.2.5 特別重大事故或損失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傷5人及以上;

4.3 處罰標準:

4.3.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損失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對次要領導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和專業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並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教育,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4.3.2 一般事故或損失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100-500元罰款;對次要領導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處以50-300元罰款。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及警告、記過處分和專業安全培訓教育,並處以50-150元罰款;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和安全管理教育,並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4.3.3 造成較大事故或損失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並處以500-2000元罰款;對次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並處以100-1000元罰款。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並處以100-300元罰款;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並處以50-200元罰款

4.3.4 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並處以1000-5000元罰款;對次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並處以500-3000元罰款。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並處以200-500元罰款;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降級、撤職處分,並處以100-300元罰款。

4.3.5 造成特別重大事故或損失的,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職、辭退處理,並處以1-3萬元罰款;對次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降級、撤職處分,並處以5000-1萬元罰款。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降級、辭退,並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次要責任者給予撤職、辭退,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4.4 本制度4.2.和4.3規定中的標準,系集團自定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5.違反本制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本制度由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獎懲規定1.總則

1.1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集團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到獎罰分明,從而使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實現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特制定此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具體規定。

1.3外包工程專案及施工單位和人員,除特殊規定外,必須嚴格執行集團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技術要求;並參照此規定執行。

2.表彰和獎勵

2.1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實行月考核、季評比,年終總評表彰和獎勵的辦法。

2.1.1 總評獲前三名的單位,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額度依據現況確定。

2.1.2 年終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金另行確定。

2.1.3 連續三年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的,給予表彰和重獎。

2.2 榮獲國家各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的單位;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500-10萬元。

2.3對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敢於制止違章違紀成績顯著和防止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給予一次性表彰和獎勵50-1000元。

2.4 在處置突發事故(事件)、搶險救援工作中,對排除險情、奮不顧身搶救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次性表彰和重獎。

2.5 對安全生產管理及安全技術(防護)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等有特殊貢獻的人員,一次性給予500-10萬元獎勵。

2.6 經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有關專家進行進行審批和報總經理批准,具有推廣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防護)等方面的科研課題(專案軟體)給予資助。待研究成功推廣使用後,給予一次性表彰和重獎。

3.處罰

3.1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改正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和單位罰款200-5000元、責任者罰款100-500元等處理;直至履行其職責為止。在此期間釀成事故的,按本規定加重處罰。

3.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除責令改正外,給予一次性單位100-3000元、個人50-500元罰款。在此期間釀成事故的責任者加重處罰。

3.3違反《安全消防監督檢查管理制度》規定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除責令改正外,給予一次性單位100-3000元、個人50-500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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