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礦火工品保管運輸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14 19:06:43 字數 1333 閱讀 7093

1、火工品的保管:

1.1炸藥庫庫房鑰匙由保管員專人管理,火工品進出庫由保管員親自在場清點,並建立帳目,記錄清楚。

1.2火工品入庫時,押運人員(採購人員)與保管員必須履行交、接貨手續;出庫時,憑各施工隊負責人簽章後的領料單發放出庫。

1.3炸藥儲存量不得超過設計核定的庫存量。

1.4庫內要整潔,火工品存放要整齊,除指定火工品和消防器材外,庫內嚴禁存放其它任何雜物。

1.5嚴禁在庫房內外堆放易燃物品。

1.6嚴禁攜帶煙火、發火器械以及穿鐵釘鞋和化纖服裝進入火工品庫房。

1.7火工品堆垛必須使用木頭墊板,堆垛間應留通道,以便於檢查、清點、裝運和通風。

1.8炸藥、導火索的堆垛高度不應超過1.8公尺,雷管及其它爆破器材的堆垛高度不應超過1.6公尺。

1.9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炸藥庫周圍動火,若固焊接裝置和施工需要動火時,必須報請礦山安全領導小組同意,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後,在專人監督下方可動火作業。

1.10庫房周圍20公尺以內的雜草每年必須定期清除。

1.11炸藥庫、雷管庫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並安裝避雷設施。

2、火工品的運輸:

2.1火工品的運輸主要指從火工品庫房到施工作業地點的運輸。

2.2使用汽車運輸時,車輛不得進入庫房,應停在庫房22.5公尺處裝車,出車前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嚴禁使用沒有佩帶防火帽的車輛。

嚴禁三輪車、翻斗車、自卸車、拖拉機、自行車、電單車運輸火工品。運輸途中必須有專人押運。

2.3嚴禁炸藥與其它物品混裝,嚴禁磨擦、撞擊、拖擲炸藥,車輛裝卸時,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

2.4用吊罐或斜坡捲揚機運輸爆破器材時,公升降速度不得大於1m/s,運輸電雷管時應採取絕緣措施,除運輸爆破器材的押運人員(爆破員)和訊號工外,其他人員不得於火工品同罐公升降。

2.5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1人1次搬運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箱,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時,不得超過10公斤,並且必須將炸藥和雷管分別裝在兩個專用揹包(或木桶)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2.6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和人員,嚴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2.7裝卸運輸火工品應盡可能在白天進行,雷雨或暴風雨等天氣禁止裝卸運輸火工品。

3、火工品的使用:

3.1火工品必須由經過培訓和取得爆破證的爆破員使用,其他人員嚴禁動用。

3.2爆破員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火工品,領到火工品後,應將雷管炸藥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在人群聚集和主要通道處停留,禁止亂丟亂放。

3.3嚴禁在宿舍內和衣袋內存放火工品。

3.4當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應在下班後及時退庫,不得任意轉讓或轉借。

3.5每次爆破後,應對火工品的使用進行認真登記。

3.6嚴禁攜帶火工品進入部隊禁區,否則,發生的一切後果由攜帶者自負,並按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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